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推動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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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擴大現有魚類養殖區,改善養殖環境及促進海魚養殖業的發展」。然而,有漁民指出,隨着行業狀況及社會變遷,現行政策及法例已不合時宜,並窒礙海魚養殖業的發展,但政府多年來未有對該等政策及法例作出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起,禁止養殖戶擴大現有魚類養殖區的魚排面積,養殖戶欲擴大養殖面積,只能從其他養殖戶購入魚類養殖牌照,令養殖戶難以擴充業務,當局會否取消該禁令;長遠而言,當局會否參考落馬洲河套地區的發展規劃及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的發展模式,與內地當局商討劃出一片鄰近香港的水域,作香港海魚養殖區或其他漁農業相關用途,並提供相關配套設施,以解決香港水域缺乏空間供漁業發展的問題;若否,會否盡快研究其他解決方案;

(二)鑑於養殖戶須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許可證,才可把魚排短暫搬離養殖區,儘管當局已優化有關的行政程序,但許可證審批需時,當局會否考慮設立魚排走水區的建議,以避免在出現突發情況(例如紅潮、寄生蟲或水體缺氧)時,養殖區內大量魚類死亡;當局會否研究修改現行法例,更有效地保障養殖戶的權益;及

(三)鑑於本人得悉,現時當局只會在某魚類養殖區內全體養殖戶均同意的情況下,才清理養殖區內沉積物,或批准個別養殖戶在魚排上從事休閒垂釣活動,但取得全體養殖戶同意根本是天方夜譚,以致養殖區的水質和養殖戶的生計難以改善,當局會否調整該做法,例如參考公眾街市只需有八成租戶支持便可進行加裝空調系統的安排,以免窒礙海魚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推動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過去數年在這方面的工作包括檢視現行水產養殖業的管理制度、鼓勵養魚戶採用先進及環保的養殖模式等。然而,由於香港的海域資源是屬於整個社會的,所以在推動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同時,我們亦會兼顧其他公共政策的考慮(包括生態平衡、海洋環保、航行安全等)及其他執法部門在其法例下所必需肩負的責任。
  
  我現就質詢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海魚養殖條例》(香港法例第353章)(下稱《條例》)規定在香港水域的海魚養殖必須領有有效的海魚養殖業牌照,並在指定的魚類養殖區(養殖區)內進行。

    考慮到魚類養殖區對環境的影響,政府自一九九○年起停止簽發新的海魚養殖業牌照及不再設立新的養殖區,但因應業界的營運需要,政府亦在二○○二年修訂《條例》,容許海魚養殖業牌照轉讓,令有意進一步發展的養魚戶及有興趣入行人士能透過轉讓牌照獲得所需的養殖空間。現時,每年平均約有100個牌照轉讓個案。此外,政府亦在二○一三年完成了有關海魚養殖的檢討後,在二○一四年以先導計劃形式有限度發出新的海魚養殖業牌照,以搜集數據以評估簽發新牌照對環境的影響。
  
  現時香港的水域足以供養殖業發展。漁護署亦計劃擴大鹽田仔養殖區的範圍以改善養殖的密度,並進行顧問研究物色新的養殖區地點,為海魚養殖業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漁護署亦會研究提供相關配套,包括簽發新的海魚養殖業牌照,以及提供技術支援協助養魚戶採用先進的養殖模式或試行養殖新品種等。

(二)當養殖區的水質環境出現如紅潮等短暫問題時,漁護署亦會容許養魚戶把其魚排短暫遷離養殖區(俗稱「走水」),以減低對養殖魚類的影響。根據《條例》規定,有關持牌人須向漁護署申請海魚養殖業許可證(許可證),並在許可證的條件下暫時在養殖區以外的指定水域運作。基於海事及航道安全理由,漁護署亦必須先徵詢海事處對搬遷位置的意見,以及考慮養殖區的水質情況,以決定是否發出許可證。由於每次事故的環境因素、海事及航道安全考慮均不相同,設立固定的魚排「走水區」並不可行。然而,在一些突發和緊急的情況下,漁護署在得到海事處的同意後,會讓有關養魚戶先行遷移其魚排到指定地點,再處理許可證的申請。漁護署亦會與海事處繼續保持緊密溝通,盡快協助受影響的養魚戶。

(三)由於大多數養殖區已運作多年,加上養魚戶過往使用雜魚餵飼及較高密度的養殖模式,部分養殖區的底部積聚了一些沉積物。魚類養殖是商業營運模式,原則上養魚戶應自行清除沉積物。過往,因應業界的要求,政府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曾協助清理一些養殖區的沉積物,以改善水質。由於沉積物清理工程涉及使用大型海上機械,對區內水質環境會造成短期的影響,期間並不適合繼續進行養殖活動。為避免對區內的養殖戶造成影響,在工程期間區內所有魚排必須暫時移離養殖區。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在全體養魚戶同意的大前提下,以及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政府才可考慮養魚戶就清理養殖區底部沉積物的要求。漁護署會在養殖區內投放生物過濾器及鼓勵養魚戶採用先進及環保的養殖模式等,以保持良好的養殖環境。

  養殖區為海魚養殖活動所設立。為滿足市民對休閒垂釣活動的需求及為養魚戶提供額外收益的機會,在確保市民的安全及不影響養殖區內的養殖活動及環境的大前提下,漁護署在二○○二年起容許海魚養殖業牌照持有人在其魚排上經營休閒垂釣業務。由於在養殖區內經營休閒垂釣業務,可能會對區內其他魚排及養殖環境造成影響,因此在考慮是否批准在個別養殖戶在區內開展休閒垂釣活動的申請時,漁護署會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區內養魚戶及有關地區人士的意見。為完善養殖區的管理,漁護署正考慮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個別養殖區內劃定分區供休閒垂釣活動進行,亦減低對養殖操作的影響。漁護署會諮詢區內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多謝主席。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