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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醫療機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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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醫院、護養院、留產院及非牟利診所一類的私營醫療機構,分別由香港法例第165章《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和第343章《診療所條例》規管。衞生署按照第165章和第343章為符合有關房舍、人手和設備條件的私營醫療機構註冊,以及巡察已註冊的醫療機構。

食物及衞生局自二零一二年始,檢討香港法例第165章和第343章,希望加強規管私家醫院和其他私營醫療機構,從而提高私營醫療服務的安全性、透明度和質素,令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更佳保障。完善的規管架構能為選擇並能負擔私營醫療服務的市民提供更佳保障,同時使我們的醫療體制長遠可持續發展。

食物及衞生局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檢討香港法例第165章和第343章。藉着吸納社會各界的意見,督導委員會已就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模式及監管制度提出建議。食物及衞生局也研究了私營醫療機構規管的適用範圍,包括是否需要規管私家醫院、護養院、非牟利診所以外的私營醫療機構,以及是否將進行高風險的醫學治療/程序的場所納入規管。

食物及衞生局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就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進行了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在新的規管制度下,我們建議規管三類私營醫療機構(醫院、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及在法團組織管理下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我們亦對擬在改革後的規管制度下推出的19 個規管範疇及其適用範圍,和擬賦予規管當局的權力,徵詢了市民意見。諮詢文件的詳細內容,可瀏覽諮詢文件網頁。食物及衞生局也分析了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並將其總結及出版於諮詢報告內。

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並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獲立法會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憲。

請瀏覽衞生署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網頁,了解新規管制度的最新資訊包括生效安排及相關規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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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