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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規定在零售點不存留活家禽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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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修訂法例,規定在零售點不可存留活家禽過夜,以保障公眾健康及進一步減低禽流感的風險。

  《2008年食物業(修訂)規例》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政府憲報刊登,規定所有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准許零售活家禽的人士,即在公眾街市檔位及新鮮糧食店售賣活家禽的商販,必須於每日晚上八時前屠宰其檔位/店舖存留的活家禽。此外,零售點亦不得於晚上八時至翌晨五時存留活家禽。

  違例者可被撤銷准許,及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和入獄六個月。

  除零售點不可存留活家禽過夜外,零售商亦須徹底清潔和消毒其處所,並嚴格遵守現行措施,如穿上保護衣物。違反有關規定者可被吊銷牌照或租約。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解釋修訂法例時表示,當局有迫切需要增強抵禦力,更有效阻止禽流感病毒日後在香港蔓延,從而減低人類感染禽流感的風險。

  發言人續說,過往經驗顯示,人類從家禽身上感染禽流感病毒的途徑,主要是經由接觸活家禽或其糞便。因此,要減低禽流感對公眾健康所構成的威脅,最有效的方法是盡可能減少人類與活家禽的接觸。

  他說:「科學研究顯示,雞隻一旦感染禽流感病毒,經過一至五天的潛伏期,病毒可繁殖至一個足以從糞便樣本中驗出的數量。」

  「規定在零售點不可存留活家禽過夜,雞隻每晚會被屠宰,從而防止病毒在零售點環境中積聚,更有效保障公眾健康。」

  修訂規例於七月二日提交立法會及生效。




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2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