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就規管食用油脂及回收「廢置食用油」諮詢公眾意見(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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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七日)發表公眾諮詢文件,建議通過立法,修訂食用油脂的法定安全標準,加強規管食用油脂在本地的生產、進口和出口,並推動「廢置食用油」回收,以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及推廣環保。

  公眾諮詢期為期三個月,直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在記者會上說:「去年九月台灣發生『劣質油』事件,引發社會討論食用油脂的食用安全問題。食物及衞生局和環境局均同意有需要通過修例和執法,保障食用油脂的安全和品質及加強規管『廢置食用油』回收。」

  「我們希望從本地食用油脂生產整條供應鏈着手,多管齊下,由制定專門的監管要求、源頭管理、生產過程的檢驗檢測、強化溯源、廢置油脂處理,以至訂立出口規管安排,致力保障在香港生產、進口、出售,以至出口的食用油脂的安全。」

  在規管食用油脂方面,政府建議透過立法,規定本地生產及進出口的食用油脂不得使用「廢置食用油」或非擬供人食用的油脂作為生產原料。

  政府在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後,建議在符合本地情況下,修訂食用油脂的法定安全標準,涵蓋砷、鉛、芥酸、黃曲霉毒素,及苯並[a]芘,同時亦參考一些其他地區的做法,就豬油中的過氧化值和酸度訂立法定標準。建議的食用油脂法定安全及品質標準載於附件。

  政府會要求本地生產及進出口的食用油脂均須附有官方證明書,或獲官方認可獨立檢測機構(如獲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可進行有關檢測的機構)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有關食用油脂達到相關法定安全標準,及適宜供人食用。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會透過日常巡查及執法工作,監管本地食用油脂的生產活動。有關規定將納入《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的牌照條款,違反者可能會被取消牌照。

  食用油脂入口商須提供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予其下游分銷商、零售商或食肆,以供食環署抽查。

  在加強規管「廢置食用油」回收方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建議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引入「廢置食用油」收集、處置及進/出口牌照制度。任何人士如無牌收集(包括買賣)、處置及進/出口「廢置食用油」,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或/及監禁。

  任何人士包括「廢置食用油」產生者,例如食肆和食物製造商,如容許或導致「廢置食用油」被出售、運送、收集或移交予非持牌者,亦屬違法,可被判處罰款或/及監禁。

  為配合上述新機制,食環署會透過食肆、工廠食堂、食物製造廠和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的持牌條件規定「廢置食用油」必須交由已獲環保署發牌的收集商作進一步處置,並保存記錄,否則便會違反有關牌照條款,罰則包括取消有關牌照。

  在修訂《廢物處置條例》前,食環署和環保署建議實施行政措施,規管「廢置食用油」回收。

  食環署會對領有食肆、工廠食堂、食物製造廠和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的持牌食物業處所施加附加持牌條件,規定在持牌處所內進行煮食過程中所產生的「廢置食用油」須交由環保署登記的收集商、處置商或出口商處理。環保署則會登記本地合資格的「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處置商及出口商,以配合食環署的牌照條款之相關要求。

  食環署會要求領有上述牌照的食物業處所記錄處所內所收集「廢置食用油」、隔油池廢物及其他「廢置食用油」和油脂的日期和數量,以及收集商或回收商的名稱和地址,而持牌人須保留有關記錄至少十二個月。該署會進行抽查,以確保這類油脂不會被再提煉成為供人類食用的油品或其原材料。

  若持牌人違反相關持牌條件,食環署會向其發出警告,屢犯不改者可能會被取消牌照。

  政府歡迎市民就上述立法建議提供意見。

  市民可在下列政府政策局/部門網站下載諮詢文件:

食物及衞生局(www.fhb.gov.hk
環境局(www.enb.gov.hk
食物環境衞生署(www.fehd.gov.hk
食物安全中心(www.cfs.gov.hk
環境保護署(www.epd.gov.hk/epd

  市民亦可在下列地點索取諮詢文件︰

* 食物安全中心傳達資源小組(位於九龍旺角花園街123號A花園街市政大廈8樓);
* 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
* 食物環境衞生署各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以及
* 環境保護署各區域辦事處。

  市民可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把意見送交食物安全中心或環境保護署,詳情如下︰

(1)食物安全中心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傳真號碼:2893 3547
電郵地址:edible_oils@fehd.gov.hk

(2)環境保護署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
修頓中心28樓
環境保護署減廢及回收組

傳真號碼:2574 6571
電郵地址:wco_consultation@epd.gov.hk



2015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0分

圖片

食用油脂及回收「廢置食用油」規管建議公眾諮詢記者會 (MP4格式)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