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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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設立、系統內資料及資訊的互通和使用、系統的保護和其他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為測試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可行性,政府早在二零零六年起便透過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推行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讓參與計劃的私營醫護提供者在得到病人同意的情況下,可查看這些病人存於醫管局的醫療紀錄。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共有超過35萬名病人、約3 000名私人執業的醫護人員、11間私家醫院,以及76間提供醫療相關服務的私營或非政府機構參加了病歷互聯計劃。計劃得到參與者正面的回應,測試的成功亦為推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打下良好基礎。

  在二零零八年三月發表的醫療改革諮詢文件《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中,政府正式建議開發以病人為本的全港性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這項建議其後獲得市民普遍支持。而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也在二零零九年批准非經常撥款7.02億元,用於電子健康紀錄計劃首五年第一階段的工作。

  有別於病歷互聯計劃單向的試驗性質,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旨在為公私營病歷雙向的互通,提供一個具效率的平台。醫護提供者(例如醫院和診所)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透過平台上載和查閱其電子健康紀錄。我們相信,推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可促進醫療服務的公私營協作,有助解決公私營醫療失衡。系統的啟用,會對長者和小童,以及經常需要在同時期內使用公私營醫療服務的人士最先帶來最大的好處。長遠也會有助減少診治及藥物失誤和不必要的重複測試。

  電子健康紀錄計劃首階段的三個主要工作目標是:(一)建立電子健康紀錄互通平台,可連接參與互通的公立醫院和私家醫院;(二)確保市場上能夠為私家醫護提供者提供可連接至互通平台的健康資訊系統;以及(三)在系統啟用前制訂法律框架,以保障互通系統資料私隱和系統安全。

  過去數年,首階段計劃的進度理想,醫管局亦全力協助,承擔了大量專業技術工作。我們按構思理念及準則完成了大部分的系統設計、開發及組建。我們也向私營醫護提供者推廣健康資訊系統的使用。在二零一一年,我們就互通系統的法律、私隱及保安框架進行了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聽取各界持份者的意見。

  互通系統的主要設計理念在二零零九年立法會財委會討論首階段撥款,及二零一一年進行的公眾諮詢中,獲得市民及議員普遍支持。由於健康紀錄屬敏感資料,加上資料互通的獨特安排,我們認為有必要透過訂定新法律條文以提供更強的保障措施,建立公眾對互通系統的信心,同時也就涉及互通系統運作的罪行訂定罰則。

  條例草案涉及多個範疇,包括互通系統的設立、醫護接受者及提供者的登記、電子健康紀錄在醫護或研究方面的使用、擬議罪行等。我現在簡介有關主要條文如下。

  首先,我們會界定所有主要用語,包括「醫護服務」、「醫護提供者」、「醫護接受者」、「訂明醫護提供者」及「電子健康紀錄」在此條例下的定義。由於醫管局和衞生署為本港所有居民提供醫護服務,而兩者提供的健康資訊會成為電子健康紀錄的重要構成部分,我們會把醫管局和衞生署預設為「訂明醫護提供者」。

  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內容會包括:(一)醫護接受者索引(即可供識辨醫護接受者身分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址)、(二)醫護接受者的健康資料,例如診斷、不良反應/敏感、藥物、醫療程序、防疫注射、化驗結果等,以及(三)與互通系統運作有關的其他資料。

  規管方面,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委任公職人員擔任電子健康紀錄專員一職,負責互通系統的管理、運作及日後的發展。條例草案將訂明互通系統由專員設立。互通系統會為每一位登記醫護接受者備存紀錄。

  參與電子健康紀錄互通屬自願性質,醫護提供者和接受者可按其需要選擇是否參與。醫護接受者可以申請在互通系統中登記,而登記是以明示及知情同意為基礎,稱為「參與同意」。醫護接受者在給予「參與同意」以參加互通系統後,可再選擇給予個別訂明醫護提供者「互通同意」,以「授權」該特定的醫護提供者檢視及上載其電子健康紀錄。未獲醫護接受者給予「互通同意」的其他醫護提供者均不能查閱該名人士的電子健康紀錄。

  啟用互通系統後最明顯可受惠的包括長者及經常同期接受公私營醫護的人士。另外,幼年人從小參加互通亦有助建立較全面的長期個人健康紀錄。然而,合資格參加者當中有些未必有能力了解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或給予明示同意,例如幼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因此,我們建議引入代決人安排,方便他們登記。條例將訂明,父母、監護人、法庭委任的人、家人及訂明醫護提供者,可以在不同情況下擔任代決人。登記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也有權隨時撤回其參與同意或互通同意。

  至於醫護提供者的登記方面,條例將容許經營醫院、診療所、牙科業務公司和院舍的實體,或聘用13類法定註冊醫護專業人員以提供醫護服務的指明實體申請參加互通。在一個或多於一個服務地點提供服務的醫護提供者,可申請在互通系統中為所有或個別服務地點的登記作醫護提供者。專員會獲賦權在特定情況下(例如違反《實務守則》的條文),暫時吊銷或取消醫護提供者的登記。

  電子健康紀錄的用途包括:(一)改善醫護服務的效率、質素、連貫性或整合、(二)公眾衞生或公眾安全有關的研究和統計,以及疾病預防和監控,以及(三)現時法例准許的某些其他用途(例如臨床教學、緊急治療、法庭聆訊或罪行調查等)。

  研究和統計使用「非可識辨身分」的資料,須獲得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批准。至於「可識辨身分」的資料由於性質較敏感,有關的研究或統計申請需由一個法定的研究委員會負責評核,並向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供建議,最後由局長決定是否批准。條例草案亦會規定,有關的研究成果或所得的統計資料,皆不得以能識辨醫護接受者身分的形式提供,以保障醫護接受者的私隱。

  在保障私隱及系統保安方面,我們建議訂明醫護提供者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確定其用以連接互通平台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不會損害互通系統的保安或危害其完整性。我們亦在檢視了相關的本地法例和海外情況後,建議針對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運作訂明特定罪行。擬議屬於罪行的行為包括: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查閱電子健康紀錄;明知而損害互通系統的運作;使用或提供他人的電子健康紀錄作推銷用途等。

  此外,條例草案亦有條文處理其他相關的事宜,包括本條例與私隱條例的相互關係、醫護提供者或醫護接受者就專員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安排、專員和訂明醫護提供者取覽儲存於香港身份證內的「證面數據」的「合法權限」等。

  政府明白,在推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時,我們須平衡考慮社會各界,尤其醫護界及病人的關注和需要。因此,我們在電子健康記錄互通督導委員會下設立了法律、私隱及保安問題工作小組。督導委員會和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相關醫護專業團體、病人組織、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消費者委員會、醫管局、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及衞生署的代表。在準備公眾諮詢文件及其後的討論中,工作小組和督導委員會均普遍支持立法建議。我們亦先後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向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介紹公眾諮詢的結果和條例草案的主要特點。委員普遍支持繼續推行電子健康紀錄計劃。

  為加深持份者對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認識,過去一年,我們與醫護專業團體、私家醫院、主要醫療集團、提供醫療服務的非政府機構、醫管局、衞生署、病人組織及學術團體進行了約50次交流會面。我們向他們闡釋法律、私隱及保安框架的內容,並匯報電子健康紀錄計劃的最新情況。

  主席,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是日後香港醫療系統的重要基建設施。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提供保障私隱及系統安全的法律框架,以便我們能盡快在二零一四年年底前啟動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令市民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