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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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第6、7、10、12、13、15、20、23至26、30、43、46、49、52、55、58、59、62、65、66、67及70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才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大部分的修正案屬技術性或文本上的修訂。例如我們建議在第12、20、23、26及62條作出的文本修訂,目的是使中文文本的用詞與英文文本的用詞一致。另外,我們根據最新的法律草擬規則,建議在第23、58及59條中,以「爿」字部的「牀」取代「广」字部的「床」。

  我們建議對第65、66、67及70條有關附表所作出的修訂,主要為修訂標題或編號的文本修訂,以及因應《條例草案》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根據現行法例獲立法會通過的《2014年毒藥表(修訂)規例》和《2014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所作出的相應修訂,當中包括將根據上述兩條規例而加入《毒藥表規例》附表的毒藥表第I部A分部內的11種新物質,更改為加入在《條例草案》建議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新增的附表10。

  另外,我們建議對第6、7、49及50條擬議的修訂是讓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或管理局秘書可以用合適的方式把有關的名冊及指引提供予公眾查閱,並訂明有關名冊的用途,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附表1所述的保障資料原則。至於第20(7)、25(1)、46(5)及52條的修訂,則是訂明可向藥劑業及毒藥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的情況。

  至於我剛才在二讀辯論發言時提及的兩項修正案,第一項是關於《條例草案》第30條擬議的修訂,該條例建議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加入新的第34A條,授權法庭發出命令,向被告人所追討因定罪而進行的任何藥劑製品樣本抽取、檢驗及分析所引起的開支。由於追討的開支純屬補償性質,為正確反映該意向,我們動議修正,使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新的第34A條而須支付的款項可作為「民事債項」予以追討。另外,為免生疑問,加入新訂的第(3)款,訂明新訂的第34A條不影響法院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就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定罪的刑事個案作出訟費命令的權力,以及訂明《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將繼續適用於這方面的事宜。

  另一條我在二讀辯論發言時提及的修正案是就《條例草案》第55條提出的修正,該條例擬議修訂的《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33條規定,持牌製造商須確保每批已在製成狀態的藥劑製品的須註冊詳情,均與該等製品的註冊詳情完全相符。該條文亦對藥劑製品製成品的對照樣本須予保留的時間,作出修改。黃定光議員曾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反映藥物製造商保留昂貴藥物樣本會涉及高昂成本,不利業界運作,亦會做成浪費。經審慎考慮後,我們認為可在保障市民用藥安全的前提下,作出一些調整,讓製造商在保存製成品樣本方面享有彈性。因此我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55條,使在製造過程中,若該批藥劑製品一直是維持密封於其直接接觸的最內層容器中,及該批製品的製造過程只包括加入包裝附頁、替換包裝附頁,及/或在某些情況下,在其帶標籤容器上附貼標籤,有關製造商則無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33條的規定儲存實際的對照樣本,而只須保留有關批次的包裝附頁、經替換的包裝附頁或附貼的標籤。

  法案委員會對我們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2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