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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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新訂的第16A條前新分部的標題及新訂的第16A、16B及35A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新分部的標題及新訂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新訂條文涉及兩項與私隱保障有關事宜。第一項是「互通限制」。我們建議在第2部加入標題為「互通限制」的新3A分部,當中加入的新條文第16A條及第16B條,標題分別為「要求限制互通」及「專員指明互通限制」。至於在第2條第(1)款加入「互通限制要求」的新定義,和在第3條加入新訂的第(3)(e)款、第(5)(g)款、及第(5)(h)款,均屬相應修訂。

  正如我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解釋,法案委員會曾重點討論互通系統應否提供所謂「保管箱」功能。就私隱專員和法案委員會的關注,我們已承諾在第二階段電子健康紀錄計劃的首年,循正面的方向進行研究,以開發及實施某形式的新功能/安排為目標,讓病人就披露其資料方面有更多的選擇。法案委員會普遍歡迎將來研究的正面方向,亦明瞭在展開將來的研究之前,我們不可能在條例草案中規定提供具體形式的「保管箱」。在此問題上,私隱專員和部分委員建議我們探討在條例草案中,加入載述加強病人在資料互通方面選擇的精神,但同時又不會預先設限,限制了相關功能未來設計的條文。

  有見及此,我們制訂出上述的新訂條文,訂明登記醫護接受者可就其健康資料,要求對資料互通範圍予以限制,而某人可就何種類限制提出要求,須由專員指明。新條文會在將來的研究完成後,及該功能在經諮詢持份者和技術上準備就緒後才生效。

  因應梁家騮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所表達的關注,我們現會在新訂的第16A條的第(1)款開端加入「儘管有第12及16條所載的任何規定」,以更清晰地表明儘管有現有的相關條文,這些新條文將會具有效力。

  第二項事宜是「有需要知道」原則。我們建議在第3部第4分部中加入的新條文第35A條,標題為「訂明醫護提供者限制取覽健康資料的責任」。

  如較早前向法案委員會所解釋,「有需要知道」原則已於互通系統的設計中採用,並在相關的法律條文和系統運作/工作流程中反映。現因應委員會和私隱專員的關注,我們建議加入上述的新訂條文,以更佳地在條例草案中反映「有需要知道」原則。條文訂明獲醫護接受者給予互通同意的醫護提供者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只有可能對有關接受者進行醫護服務的、該提供者的醫護專業人員,方可取覽該接受者的健康資料,及該項取覽的範圍只限於可能攸關對該接受者進行的醫護服務的健康資料。

  此外,因應私隱專員的建議,我們進一步建議,根據新訂的第35A條的第(3)款,為符合《私隱條例》第5部之下的查閱資料要求或改正資料要求,即使有醫護專業人員以外的人獲准取覽有關健康資料,有關醫護提供者並不視作違反上述規定。

  法案委員會對我們就上述兩項事宜提出的修正案均無異議。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2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