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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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首先感謝《審議與進口禽蛋的管制制度有關的三項規例小組委員會》的主席何俊賢議員及各委員在審議規管禽蛋進口法例的過程中向我們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及支持。

  首先,我希望概括地解釋這次修例的政策目標與理念。為進一步保障香港免受禽流感的威脅,我們已修訂《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以規管禽蛋的入口。

  在新的規管安排下,任何人把禽蛋輸入香港前,必須出示獲食環署署長認可的來源地發證實體所發出的衞生證明書,證明有關禽蛋適宜供人食用;以及向食環署提供相關的禽蛋入口資料,以便食物安全中心能夠追蹤禽蛋的實際進口情況及進行抽查,以進一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共健康,並與國際間的規管安排一致。

  我們相信在今年十二月五日有關法例生效後,透過加強規管禽蛋進口以控制禽流感,市民的健康可得到進一步的保障,而香港的禽蛋入口規管安排也可與國際接軌。

  以下我回應一下在審議過程中各議員和委員曾提出的問題。首先,有關為入口禽蛋立法的必要性,剛才主席何俊賢議員已解釋得非常清楚,我不在此重複。就第二個問題,有關議員,包括何議員和黃議員也提到關心海路進口食品檢查站,我知道在審議的過程中,這些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我亦可藉此機會向各位報告,食物安全中心和香港海關在商討後,已計劃於十月內在葵涌海關大樓設立海路進口食品檢查站,加強對從水路運送進口食物的監察工作,進一步完善香港的食物管制系統。

  食物安全中心其實一向也是以風險為本的原則抽檢經陸路、空路及海路抵港的食物。食物安全中心以往在葵涌貨櫃碼頭雖然沒有食物管制站,但這並不代表食物安全中心以往沒有對經水路入口的食物進行抽樣檢查。事實上,食物安全中心的食物監察計劃包括任何在入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食物樣本,無論經哪個途徑入口,食物安全中心均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決定擬抽取的食物樣本類別、檢測次數、樣本數目、抽樣的地方及擬進行的化驗分析,因此不存在有抽查漏洞的問題。但我們認同有關的食物管制工作有改善的空間。有鑑於食安事故的全球化,食安挑戰日益嚴峻,食物安全中心會不時檢視有關的檢測措施,以不斷優化對食物的監管安排。

  我也希望指出,保障食物安全有賴監管機構、業界及消費者的互動合作,從建立制度為基礎,配合監管、自律、教育及宣傳,才可有效保障食物安全。食物安全中心已於九月舉行簡介會,亦會陸續舉辦同類簡介會,向業界介紹有關在葵涌貨櫃碼頭的優化食物管制措施及安排,希望業界積極配合。我們亦相信優化後的管制措施會提高檢查海路進口食物的成效,同時有助增強市民對海路進口食物安全的信心,業界也會因而受惠。

  我們計劃在十一月向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加強食品貿易和進口的監測和監控」事項,將包括葵涌食品管制站的運作情況。

  另一個議員也會關注的問題,就是食物入口前的資訊提供。現時食物安全中心透過規管要求,以及海關轉介的貨物艙單收集及分析有關入口食物的資訊。在海路方面,大部分遠洋輪船的承運商現時透過電子貨物艙單系統向海關預報貨物資料。至於沒有這樣做的承運商,海關也可要求他們提交艙單預報資料。

  除此以外,為確保進口食物安全,我們亦針對某些較高風險食物實施額外規定,例如牛奶、奶類製品、冰凍甜食、野味、肉類、家禽以及日後的禽蛋等均受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附屬法例所監管。食物入口商在有關食物輸入香港前須向食物安全中心提交相關的資料,並獲食物安全中心批准。另外,食物安全中心也會透過個別食物入口限制措施,向相關入口商取得進一步的輸港食物資料。

  是否需要進一步立法強制食物入口商在食品抵港前向食物安全中心提交額外資料,或賦權食物安全中心向食物入口商及早索取更多入口食物的資料,我們需要仔細研究。就此我向大家提出一些考慮。食物安全中心會因應風險分析從不同途徑收集到的資料、情報及通報,在入口層面進行食物監察工作,當中進口食物抽檢機制涵蓋了海、陸、空及網購方面。具體而言,食物安全中心會在葵涌貨櫃碼頭的海路入口食品檢測關卡檢查經海路進口香港的食品;也會在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檢查內地經陸路進口的新鮮食品;在食安中心的機場辦事處檢查空運進口的食品;以及監察在網路經營食物業的活動,做法和其他地方看齊。

  在入口層面把關只是整個食安系統其中一個保障與進口食物安全有關的途徑,其他監管進口食物的措施亦同樣重要,例如源頭管理、程序監控、檢驗檢測等措施也缺一不可。例如出口地及出口商如想對香港輸出食物,必須符合香港法律法規,出口及入口兩地的把關工作都非常重要;本地入口商、承運商、分銷商及飲食業界也須依法營運,積極配合。正如我剛才提及,各持份者需各盡本分,做好食安工作,對大家也有利。

  以上措施加在一起後應有效監察進口食物安全。至於強制食物進口商必須在食物進口前就有關食物的資料通知香港海關及食安中心的建議,由於涉及修改相關的法例,我們會仔細審視及研究。

  何議員亦提出關注罰則的問題,政府亦注意到不同的食安法例對未經批准入口不同食物所施加的罰則有所不同,我們並主動向委員會表示,我們將檢視和食安有關的法定罰則,並將會在檢視後向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匯報我們的建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並再次多謝各位議員和委會的意見。多謝。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