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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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政府早在二零一四年六月把先前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雖然先前的《條例草案》最終因另一條法案被拉布而未能恢復二讀,但我們已把上屆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經兩年審議後,與政府達成共識的 547項修正案,納入了在去年十一月向今屆立法會重提的條例草案中。

  今屆立法會再次全面、深入並仔細地審議了《條例草案》背後的政策及各項條文。我感謝今屆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副主席陳淑莊議員以及另外30多名議員、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團隊為審議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和時間,亦感謝其他的團體和人士,在過程中向我們表達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我們考慮了這些意見後,進一步制訂了《條例草案》的修正案。我在稍後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後,會就修正案詳加闡述。

  《條例草案》的背景我在動議二讀時已詳細說過一遍,在此我不再重複,但我想重提一個事實,就是現存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差異甚大,而且良莠不齊。透過《條例草案》,香港首次引入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制度,以期有效地:

(一)確保受規管骨灰安置所遵行相關的法定和政府規定;
(二)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
(三)協助業界以可持續的模式營運及發展。

  然而我們不可能百分百預見這些現存骨灰安置所在《條例草案》落實的初期會作出的調整,所以《條例草案》的一些條文需要留有彈性,而期望《條例草案》能一次過解決所有可能出現的規管問題是不切實際的。我感激法案委員會對此表示理解,並同意現時《條例草案》的安排,前提是我需要在今天這篇演辭中作出若干回應。我現在逐一闡述有關回應。

  第一,適時的檢討。《條例草案》的條文十分複雜,涉及的層面及範圍既深且廣。有不少問題和可能出現的情況或者在實踐後才能更具體和明確地掌握。為此,我們會密切監察《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的實施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就其提出修訂建議。我們承諾會在《條例》實施約三年後對其進行檢討。事實上,若有緊急的需要,我們可能需要更早與立法會磋商解決方法。

  第二,部分委員建議,發牌委員會應考慮將指明文書申請的資料上載至發牌委員會的網站。我們備悉委員的建議,並會轉達有關建議給發牌委員會。現階段,我們建議以下資料將會在網上公布,以供公眾備悉:

(一)發牌委員會收到的指明文書申請的狀況(例如「待決」、「已獲審批」、「已遭拒絕」);以及
(二)已發出的指明文書的相應有效期。

  這做法有助消費者獲取資訊以更好保障自己,免被營運辦人指已獲批准可合法出售龕位的不實聲稱所誤導。

  另外,《條例草案》中部分條文要求相關人士須根據發牌委員會或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指明的規定去行事,否則會觸犯刑事罪行。例子包括:

(一)獲發豁免書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須因應龕位的受供奉者的更改,適時更新載有發牌委員會指明詳情的登記冊;
(二)如有關指明文書申請所提及的資料有關鍵性的改變,指明文書持有人須在條例指明的時間內,將該變改通知發牌委員會;
(三)就骨灰安置所持有牌照的人須就每份出售安放權協議,在發牌委員會指明的期間內,把委員會指明的詳情記入登記冊;
(四)骨灰處理者須在交還骨灰申索期間屆滿後,將未有交還的骨灰,以食環署署長指明的方式,交付署長;以及
(五)骨灰處理者所備存的紀錄,須載有署長所要求的資料。

  部分委員關注到,有關的規定不會在法例明文列出,然而有關違規後果屬刑事違法,是嚴重的,但亦認同條文需具一定阻嚇力。我感謝法案委員會理解政府所面對的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詳列有關規定在法例能具體化、明確化相關的規定,但另一方面,或許會掛一漏萬,令發牌委員會沒法處理我們今天未能預測到的情況。在顧及有關考慮後,法案委員會最終對保留原有條文不持異議,以容許發牌委員會根據不同個案的具體事實,以及實際情況,而作出規定,並在汲取經驗後適時優化有關安排。法案委員會亦同意有需要為有關違規行為引入刑事法律責任,以收阻嚇作用,而由於有關刑事責任的判決會由法庭處理,法庭可擔當把關角色,決定檢控理據是否充分及相關罰則懲處是適當和相稱的。

  若將來就上述安排有進一步發展或遇到任何執行上的困難,我們會適時向相關事務委員會簡報有關情況。

  法案委員會同時關注關乎宗教骨灰塔的安排,但希望更清楚了解民政事務局就上訴及有關機制運作的構思。為處理就民政事務局局長按《條例草案》賦予的權力所作的決定(包括藉憲報公告指明的決定,如個別廟宇可在宗教骨灰塔龕位安放修行者骨灰份數的上限)而可能提出的反對,民政事務局會考慮成立一個獨立於該局的委員會,成員將包括宗教及其他界別人士,就該等反對個案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供意見。

  其他關注事項,例如《條例草案》通過後,私營骨灰安置所由條例刊憲日期直至獲發牌照前,均不可出售龕位或新出租龕位,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和防止最終都不能符合要求的骨灰安置所的違規規模在條例生效後進一步惡化。然而,這安排亦引起一些業界關注未來一段時間的骨灰龕位供應量。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承諾,就有關事宜在相關事務委員會作出討論,並已就此發出了資料文件供議員參考。扼要而言,在未來數年,非政府的私營墳場,包括非牟利的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會)管理的墳場及宗教或族裔團體管理的墳場,會繼續有一定數量的龕位供應,而政府亦會致力增加公眾龕位。此外,市民亦可考慮申請在已獲配售的食環署或華永會龕位內加放先人骨灰、使用食環署的短期暫存骨灰的設施或綠色殯葬,以及把私人的骨灰存放於家中。我們提供給事務委員會有關資料中,亦顯示未來五年,即是由今年開始至未來五年之內,每年大約有一萬多至四、五萬的骨灰龕位供應,而直至五年內,共有19萬多的骨灰龕位供應。

  在剛才發言中,我留意議員就起碼另外兩個問題有關注。第一,關於一個殮葬商一些不規範的行為,我亦在此承諾,當《條例》通過後下一階段,我們會啟動處理殮葬商相關問題的工作。第二,有幾位議員提到我們配售公營骨灰龕位的方法,我亦承諾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就下一階段有新公營骨灰龕的編配方法作出檢討。

  主席,我希望目前的優先工作是通過《條例草案》,以便提供一個法律依據,把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違規情況逐漸帶至符合規劃、土地、消防及建築安全和其他規管規定的軌道上。在《條例》的效益全面實現前,將會有一個艱難的過渡期,包括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龕位供應不足、既得利益者的反抗,以及申請人在規範化或糾正違規情況的過程中設法獲取最大的利益等。期間,所有受影響的人士都會希望其個案獲得最優先及最彈性的處理。但是,希望議員要明白,由於當中涉及的規劃、土地和建築物方面的法規及程序往往很複雜,這不會是一朝一夕便能解決的問題,需要各持份者的共同努力。社會亦必須為這個過渡期作好心理準備。

  無論如何,早日通過《條例草案》,以盡快落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發牌制度,據我了解是跨黨派的共識。我們不會低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的難度,亦明白我們須繼續與立法會同心合力地面對往後遇到的挑戰。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此時此刻,我最希望、最重要的是邁出第一步。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我於稍後會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7年4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24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