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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已批核的项目
修 订 已 批 核 的 项 目 根 据 研 究 拨 款 标 准 条 款 内 之 " 更 改 条 款 " , 在 对 任 何 条 款 或 申 请 表 任 何 部 分 作 修 改 或 增 删 之 前 , 须 先 取 得 研 究 局 的 书 面 同 意 ; 倘 由 研 究 局 提 出 修 改 者 , 则 须 先 行 取 得 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书 面 同 意 。 下 列 事 项 尤 须 事 先 取 得 批 准 : 倘 若 研 究 局 不 批 准 主 申 请 人 或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提 出 的 更 改 , 研 究 局 可 取 消 或 重 新 议 定 研 究 项 目 的 资 助 安 排 。 如 有 上 述 列 明 以 外 的 改 动 , 应 尽 快 通 知 研 究 基 金 秘 书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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