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卫生及医护服务研究基金 如何申请
资格
资 格 详 情 请 参 阅 研 究 拨 款 申 请 指 引 (PDF
档 案 ) 。 凡 属 卫 生 或 卫 生 领 域 相 关 的 学 科 或 行 业 的 研 究 人 员 , 均 可 提 出 研 究 拨 款 申 请 。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 医 院 、 医 学 院 或 其 他 合 适 的 中 心 、 单 位 或 服 务 机 构 均 可 获 批 拨 款 。 其 他 学 科 ( 如 社 会 福 利 界 和 教 育 界 ) 的 人 士 , 亦 可 为 与 卫 生 有 关 的 研 究 提 出 拨 款 申 请 。 主 申 请 人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和 于 研 究 项 目 进 行 期 间 , 需 在 本 港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 申 请 人 逾 期 未 交 医 疗 服 务 研 究 基 金 、 卫 生 及 医 护 服 务 研 究 基 金 、 控 制 传 染 病 研 究 基 金 或 健 康 护 理 及 促 进 研 究 基 金 的 最 后 报 告 及 研 究 结 果 报 告 ( 全 额 拨 款 项 目 之 最 后 报 告 应 于 研 究 项 目 完 成 后 六 个 月 内 递 交 ; 小 额 拨 款 项 目 亦 须 三 个 月 内 递 交 ) , 或 未 能 递 交 可 接 受 水 平 的 报 告 , 则 他 们 提 出 的 新 拨 款 申 请 将 不 获 考 虑 , 直 至 研 究 局 接 获 并 通 过 其 报 告 为 止 。 被 评 为 不 满 意 等 级 的 报 告 将 影 响 其 拨 款 持 有 人 以 后 的 申 请 书 评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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