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申请人和管理拨款机构专区

基金 控制传染病研究基金 主申请人和管理拨款机构专区

标准条款

标 准 条 款

我 们 建 议 申 请 人 务 请 细 阅 研 究 拨 款 申 请 指 引 内 所 载 标 准 条 款 之 全 文 。

本 部 载 述 研 究 局 透 过 评 审 拨 款 委 员 会 资 助 研 究 而 订 立 的 条 款 。 如 不 遵 守 有 关 条 款 , 拨 款 可 被 暂 停 发 放 及 / 或 会 影 响 主 申 请 人 日 后 呈 交 的 拨 款 申 请 。

一 般 拨 款 条 件

  • 研 究 项 目 须 由 研 究 拨 款 申 请 表 ( 申 请 表 ) 所 载 的 主 申 请 人 进 行 或 在 其 督 导 下 进 行 , 而 该 主 申 请 人 须 负 责 监 督 和 管 理 整 项 研 究 。
  • 由 拨 款 获 批 当 日 起 计 算 , 倘 若 获 全 额 拨 款 的 研 究 项 目 未 能 在 六 个 月 内 开 展 , 或 获 小 额 拨 款 的 研 究 项 目 未 能 在 四 个 月 内 开 展 , 研 究 局 会 撤 回 拨 款 。
  • 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预 早 通 知 研 究 局 任 何 可 能 会 影 响 研 究 项 目 完 成 日 期 的 事 项 。
  • 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有 责 任 确 保 研 究 开 支 不 会 超 逾 拨 款 限 额 。 倘 若 发 生 任 何 事 情 以 致 研 究 开 支 无 法 不 超 逾 拨 款 限 额 , 便 须 即 时 通 知 评 审 拨 款 委 员 会 。
  •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负 责 提 供 支 援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本 设 施 。
  • 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遵 照 评 审 拨 款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提 交 中 期 报 告 、 最 后 报 告 和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
  • 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确 保 各 有 关 人 士 均 遵 守 本 部 载 述 的 条 款 , 并 须 为 此 承 担 共 同 及 各 别 的 责 任 。
 
[返 回 页 首 ][下 一 页 ]


[标准条款] [修订已批核的项目] [财务安排] [机密和数据保护] [呈交研究报告]


[关于 RFCID] [拨款类别] [如何申请] [拨款持有人专区] [表格] [常见问题]


[卫生及医护服务研究基金] [控制传染病研究基金] [健康护理及促进基金][其他研究]


[主页] [欢迎辞] [最新消息] [接受申请] [基金] [研究拨款评审程序] [活动] [刊物] [相关网页] [联络我们]


[香港政府一站通] [亚洲国际都会 香港]


2004 版权 | 重要的法律资讯和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