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201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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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于十二月九日在宪报刊登《201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以禁止奶粉、炼奶及再造奶含有有害的外源性雌激素。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表示,婴儿奶粉安全现时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例规管。由于婴儿奶粉是婴儿的主要食品,而婴儿又是属脆弱的群体,公众会期望政府严格管制婴儿奶粉。

  根据《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AF章)第3A条,奶类不得含有附表2所载的违禁物质(大多为兽药)。由于第132AF章内“奶类”的定义并不包括奶粉、炼奶及再造奶,第3A条下的禁制并不适用于奶粉、炼奶及再造奶。因此,第132AF章无法禁止婴儿奶粉含有附表2所载的三种外源性雌激素。

  发言人说:“为了堵塞这个漏洞,我们建议对第132AF章作出修订,把食物内含有该规例附表2所订明的违禁兽药的禁制范围扩大至奶粉、炼奶及再造奶,包括附表2所载的三种外源性雌激素,即乙二烯雌酚、乙二基已烯雌酚及已烷雌酚。”

  “业界对有关修订表示支持。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在本年六月的会议上,亦表示支持。”

  《201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将于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待立法会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将于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