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刊宪

< 返回

  政府今日(四月十七日)在宪报刊登《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设立、系统内资料及资讯的互通和使用等制订法律框架,以保障资料私隐和系统保安。

  电子健康纪录是以电子档案方式储存与个人健康有关的资料或资讯的纪录,而拟设的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将提供一个具效率的平台,让医护提供者(例如医院和诊所)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上载和查阅其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用途。

  政府发言人说:“由于健康纪录属敏感资料,加上资料互通的独特安排,我们认为有必要制订新条例,以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建立公众对互通系统的信心。”

  “如条例草案能在本立法年度获得通过,我们的目标是最快在二零一四年年底启用互通系统,以提高本港公私营界别的医疗服务的连贯性及效率。”

  参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属自愿性质,医护提供者和接受者可按其需要选择是否参与;而医护提供者在获得接受者的互通同意后,可上载和查阅其电子健康纪录,主要包括诊断、不良反应/敏感、药物、医疗程序、防疫注射、化验结果等。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将委任公职人员担任专员,负责设立、运作、维持及发展互通系统。专员会制订《实务守则》,以为电子健康纪录的互通和运用提供指引,并备存一份订明医护提供者的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发言人说:“我们相信,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可促进医疗服务的公私营协作,有助解决公私营医疗失衡。系统的启用,会对长者和小童,以及经常需要同时使用公私营医疗服务的人士最先带来最大的好处。长远也会有助减少诊治及药物失误和不必要的重复测试。”

  条例草案将于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3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