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府就规管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营养及健康声称谘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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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六日)发表谘询文件,提出规管架构,建议以立法方式,加强对香港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配方产品”)及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预先包装食物(“婴幼儿食物”)的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的规管,以保障婴幼儿健康,公众谘询期至四月十七日,为期逾三个月。

  食物及缳生局副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在简介谘询文件的记者会上表示,对婴幼儿而言,营养是身体成长、修补组织和维持健康不可或缺的元素。社会公认母乳喂哺对于确保母婴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与福祉具有优越性,而婴儿的早期营养对其长远健康有重大影响。

  她说:“因此,我们务须避免一些可能会减低母亲喂哺母乳的诱因的做法,但同时亦须确保家长在选购‘配方产品’及‘婴幼儿食物’时,可获得有关产品和食物的准确和恰当的资料,以便作出有依据的选择。”

  “营养和健康声称在‘配方产品’上十分常见,而在‘婴幼儿食物’上亦有不少。正确无讹的食物标签和声称可为消费者提供有用的资讯,协助他们作出有依据的选择。相反,虚假或误导性的营养和健康声称,则会不当地影响到家长和照顾者是否喂哺母乳的决定,因而可能对其子女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社会上有不少声音表示希望政府以立法方式加强营养和健康声称的规管,以免这些营养和健康声称不当地影响到母亲是否喂哺母乳的决定。同时,在食物安全的角度而言,我们亦不希望家长或照顾者根据一些令人存疑的营养或健康声称而为其子女选购有关食物,而对婴幼儿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为此,政府建议制定规管架构,加强规管“配方产品”及“婴幼儿食物”的营养和健康声称。建议规管架构的目的如下:

* 加强保障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健康;以及

* 提高规管“配方产品”及“婴幼儿食物”的营养和健康声称工作的成效。

  建议受规管的营养和健康声称包括:

* 营养素含量声称:属营养声称,指描述食品所含营养素含量水平的营养声称(例如:“含胆碱(144毫克/100克)”);

* 营养素比较声称:属营养声称,指比较两种或以上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水平及/或能量值的声称(例如:“增加3倍的DHA(二十二碳六烯酸)(比较原配方)”);

* 营养素功能声称∶属健康声称,指描述某种营养素在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方面所担当的生理角色的声称(例如:“磷脂对脑细胞功能是必需的”);

* 其他功能声称∶属健康声称,指就整体膳食而言,有关食用某食品或其成分对于身体正常功能或生理活动的具体有益成效的声称;这些声称与对健康的正面作用、改善某种功能或调理身体或保健相关(例如:“益生菌有助保持消化系统健康”);以及

* 减低疾病风险声称∶属健康声称,指就整体膳食而言,把食用某食品或食品成分关连到可减低患上某种疾病或达到某种与健康相关状况的风险的声称(例如:“添加合适水平的铁质可减低患上贫血的风险”)。

  政府建议五项首要原则如下:
  
* 应禁止婴儿配方产品作出营养声称(即营养素含量声称及营养素比较声称);

* 应禁止“配方产品”及“婴幼儿食物”作出减低疾病风险声称;

* 应准许“婴幼儿食物”作出营养声称(即营养素含量声称及营养素比较声称)和营养素功能声称;

* 获准在声称所陈述的营养素或成分应对婴幼儿的健康十分重要;以及

* 营养和健康声称应符合有关含量的特定条件,而健康声称应具科学佐证并已通过可信的评估程序。

  根据首三项原则,某些“配方产品”/“婴幼儿食物”的若干声称会获准作出,而某一些声称则会被禁止。这三项原则为规管架构定下规管范围,而这个范围内的一些产品和声称组合的规管方向,是公开让各界讨论的。有关产品和声称组合如下:

* 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素功能声称;

* 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声称(即营养素含量声称及营养素比较声称)和营养素功能声称;以及

* “配方产品”及“婴幼儿食物”的其他功能声称。

  政府于谘询文件内提出有关各产品和声称组合可供考虑的规管方式,包括采取包容方式(即准许以上全部声称)、规范方式(即禁止以上全部声称),或中间落墨,准许部分声称但禁止另一些声称。附件概述了采用包容和规范方式下的各种情况。

  政府又建议订立机制以订定和修订核准声称清单,以期为业界就相关产品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营养和健康声称,提供清晰指引,并设立宽限期,让业界有时间按需要改良其产品配方、调整包装或修订市场推广策略,以符合新规定。

  此外,建议规管架构不仅规管“配方产品”及“婴幼儿食物”的标签或包装上所作的营养和健康声称,也会涵盖透过广告就这些产品所作的声称。

  建议规管架构的详情载于谘询文件,谘询文件可在食物及缳生局网页(www.fhb.gov.hk)或食物环境缳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网页(www.cfs.gov.hk)下载,亦可于下列地点索取:

* 食物安全中心传达资源小组
(位于九龙旺角花园街123号A花园街市政大厦8楼);

* 民政事务总署各民政事务处;以及

* 食物环境缳生署各区环境缳生办事处。

  市民可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或之前,以电邮(claims_consultation@fehd.gov.hk)、邮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43楼食物环境缳生署食物安全中心风险评估组)或传真(28933547)方式提出意见。



2015年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03分

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