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草拟修正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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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向立法会《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草拟修正案,建议修订正在审议的条例草案部分条文,包括就「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卖而尚未「上位」的龛位的「入灰」安排,以回应市民与相关持份者的关注和建议。

  根据二零一四年六月公布的条例草案,「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如欲于新例实施后申领豁免书,以豁免申请牌照而继续营办骨灰安置所,除必须符合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前已开始营办骨灰安置所(「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的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亦必须自草案公布时间(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起停止售卖(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龛位(即骨灰安放数量会冻结在草案公布时间的状况)。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就对于有意申领豁免书的『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须把骨灰安放数量冻结在草案公布时间的状况这一规定,部分市民及持份者表达了关注,认为政府应考虑较灵活的做法,容许该类骨灰安置所把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出但在草案公布时间后才需『上位』的龛位计入其冻结骨灰安放数量内。」

  「我们在考虑实际情况后,决定提出草拟修正案,建议『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若有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卖而尚未『上位』的龛位,并于条例草案通过前『入灰』,仍可申领豁免书,但为确保豁免机制不会因而被滥用,该类骨灰安置所必须把有关的合约及『入灰』的记录妥为备存,以供日后发牌委员会及执管当局审阅。日后,若有关『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获发豁免书,可在豁免书有效期间继续安排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卖而尚未『上位』的龛位『入灰』。」

  发言人解释说:「容许真诚的消费者和营办人安排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出而尚未『上位』的龛位『入灰』,是兼顾情理的做法。毕竟,申请豁免书的骨灰安置所在草案公布时间后不得出售任何龛位,其经营规模仍会被冻结于草案公布时间前的状况,并透过规管制度得以控制。」

  假如该类骨灰安置所营办人或中介人或消费者讹称「上位」的龛位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出,以欺骗政府而导致政府蒙受不利,即属犯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210章),最高刑罚可处监禁14年;又假如有营办人或中介人或消费者串谋欺骗政府,则属犯串谋欺诈罪,违反普通法并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予以惩处,最高刑罚亦可处监禁14年。

  发言人再次提醒市民,有关条例草案通过后,只有领有牌照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方可出售龛位。现时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将来能否获发牌照尚属未知之数,而即使获发牌照,现时也不能预知牌照内规定可存放骨灰份数的上限。

  因此市民在选购或租用私营骨灰龛位时须小心谨慎,留意风险,不要贸然作出决定。由于龛位买卖属私人合约事宜,消费者须了解合约中有否条款保障其权益,如有疑问,应谘询独立法律意见,以免招致损失。

  如市民有需要在条例草案通过前使用龛位,可考虑短期的暂存骨灰服务,或在已获配售的食物环境卫生署或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所管理的龛位内加放先人骨灰,亦可考虑在纪念花园或海上撒灰或存放家中。

  有关修正案的详情,市民可浏览立法会网页︰www.legco.gov.hk



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5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