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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六月三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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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将于六月三十日刊宪并生效,设立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

  立法会今日(五月二十五日)通过《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条例》旨在确保私营骨灰安置所符合法定及政府规定、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确保业界采取可持续发展的营办模式。《条例》刊宪后,在香港营办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领有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只有取得牌照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前已营办并已有骨灰安放于其龛位的骨灰安置所(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如存在已久(即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前已开始营办),并符合《条例》的其他规定,可在发牌制度下申领豁免书。其他骨灰安置所则必须取得牌照。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条例》刊宪后,在紧接六月三十日前已营办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可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的九个月宽限期内继续营办,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条例》刊宪后的首六个月内,政府会筹备设立发牌制度,包括成立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以及订立所需的机制、程序及相关指引。」

  「委员会自《条例》刊宪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届满后(即十二月三十日)开始接受指明文书(即暂免法律责任书、豁免书或牌照)的申请。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已成立私营骨灰安置所事务办事处(骨灰所办)。骨灰所办的工作是为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援和处理实施《条例》的相关事宜。」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如欲申请指明文书,须于今年十二月三十日至明年三月二十九日这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至于在六月三十日前已存放在私营骨灰安置所内的骨灰,如该骨灰安置所在紧接《条例》刊宪日期前已营办,该等骨灰可在下列期间继续存放在该私营骨灰安置所内:

* 九个月的宽限期内;

* 如该骨灰安置所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在处理该申请至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期间;

* 如该骨灰安置所获发暂免法律责任书、豁免书或牌照等指明文书,而这些骨灰已列入已获批准的图则内:在该指明文书有效期内。
  
  任何属于下列情况的私营骨灰安置所,须按《条例》规定进行订明的骨灰处置程序:

* 六月三十日或之后开始营办,而没有任何有效的指明文书;

* 六月三十日之前已开始营办,但宽限期过后,仍在没有任何有效指明文书的情况下继续营办;或

* 遭弃办或停办。
  
  任何人非法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骨灰安置所或不恰当处置骨灰即属违法。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三年;而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发言人补充,根据《条例》,任何接管人(包括骨灰安置所处所的拥有人、承按人、清盘人、受讬人等)接管某骨灰安置所处所,必须在接管当日后的七个公历日内以书面通知食环署署长。

  他说:「然而,政府预期在《条例》实施初期,部分接管人未必熟悉相关的七日通知规定,故此就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内被接管的骨灰安置所处所而言,在《条例》刊宪后,如接管人能在接管当日后不迟于三十个公历日内把所需的通知送达食环署署长,政府不会仅因有关人士未能按照法例于七个公历日内作出通知而向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发言人呼吁市民购买或租用私营骨灰龛位时须小心谨慎。

  他说:「《条例》刊宪后,市民不应向任何没有牌照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购买或新租用龛位,亦应留意《条例》有关规管购买或新出租龛位事宜的条款。」

  有关《条例》详情及订明骨灰处置程序的指引,从六月三十日起上载于有关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网页(www.rpc.gov.hk),供公众参阅。


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4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