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辞

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单仲偕议员提出修订《2015年应课税品(酒类)(修订)规例》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 返回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单仲偕议员提出修订《2015年应课税品(酒类)(修订)规例》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单仲偕议员的拟议决议案的主要内容为在规例订明如存在某些因素,酒牌局便不可以批出有效期多于一年的酒牌。

  首先,我必须强调,政府认同保障邻近居民免受不合理滋扰的重要性。

  事实上,为提供更多空间以更细致地处理邻近社区的意见,酒牌局早前自发地修订了处理酒牌续期或转让申请的程序。由二零一三年五月起,任何向酒牌局提交酒牌续期或转让申请的酒牌处所,如果(一)在上次续牌时有人对其提出反对;或(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有投诉记录,酒牌局在考虑该申请前必定会先征询属该酒牌处所所在选区的区议员。

  另外,酒牌局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公布了一套准则指引,列出该局审批酒牌申请时考虑的因素,以提高透明度。基于楼上酒吧的实际环境,有关消防安全、噪音、环境卫生和公众滋扰等方面的执法及巡查工作相对比较困难,往往较容易令公众忧虑和招致邻近社区的投诉。就此,该指引已扼要说明申请开设楼上酒吧必须通过的审批程序,并指出酒牌局可以就可容纳的人数上限,以及噪音问题严重的酒牌处所必须采取的消减噪音措施等事项,附加更严格的持牌条件。

  根据单仲偕议员提出的拟议决议案建议,如存在某些因素,酒牌局便不应该批出有效期多于一年的酒牌。我们留意到,单议员提出的这些因素大致上参考了我们在相关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上的建议。

  我们已就一系列与单议员提出的非常类似的要求征询酒牌局的意见,酒牌局现正讨论在处理续牌两年的申请时的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在上述指引中作出更新。

  基本上,我们对于为批准续牌两年设定一些要求和考虑因素,是绝无异议的,我们其实已经作出这样建议。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17条,酒牌局只会在信纳有关申请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时才会批出牌照,即(一)申请人为持有该牌照的适当人选﹔(二)有关申请处所为适合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地方﹔以及(三)批出该牌照并不会违反公众利益。

  我们理解,单议员希望将有关的要求写进法例。我们认为这样做弊多于利。首先,将所有酒牌局的要求写进法例中,会制约了酒牌局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弹性,以及当局给予各项有关因素的比重。若在新规例实行后,酒牌局发现有其他更值得考虑的因素(包括一些可能在这一刻我们都未能预知的发展),便需要透过修订法例才能实施;否则,酒牌局将要根据法例批出两年牌。对于附近居民来说,未必有利。

  另外,单议员详列了处理申请续牌两年要求,但建议的字眼,似乎反而建议(或令人觉得建议)新的酒牌申请也有机会可获批两年牌。这不是政府的意愿。这亦应该不是单议员的意愿,但建议字眼似乎达到了这样的效果。政府希望新的酒牌只可是一年长。只有在紧接有关续牌申请前最少连续两年记录良好的个案,才有较大机会获得酒牌局批准续期两年。

  另外,建议修订的字眼还有不少不清晰的地方,例如单议员建议如酒牌处所所在对附近的居民造成不合理的滋扰,酒牌局便不可以批出有效期多于一年的牌照。如何界定「附近的居民」及「不合理的滋扰」,这些都很容易在法庭上遭到挑战。其他字眼例如「证明属实的投诉」,这些行政用字若用在法例中,或令法规难以执行。

  主席,我重申我们的立场:政府认同保障邻近居民免受滋扰的重要性。在审议《2015年应课税品(酒类)(修订)规例》的相关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已经承诺会与酒牌局商讨,酒牌局正讨论就处理续牌两年的申请时的相关考虑,写进酒牌局的准则指引内的安排,以提高透明度。

  基于我刚才所述的原因,我希望议员反对这项拟议决议案。

  多谢主席。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