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辞

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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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新订的第16A条前新分部的标题及新订的第16A、16B及35A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新分部的标题及新订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新订条文涉及两项与私隐保障有关事宜。第一项是「互通限制」。我们建议在第2部加入标题为「互通限制」的新3A分部,当中加入的新条文第16A条及第16B条,标题分别为「要求限制互通」及「专员指明互通限制」。至于在第2条第(1)款加入「互通限制要求」的新定义,和在第3条加入新订的第(3)(e)款、第(5)(g)款、及第(5)(h)款,均属相应修订。

  正如我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解释,法案委员会曾重点讨论互通系统应否提供所谓「保管箱」功能。就私隐专员和法案委员会的关注,我们已承诺在第二阶段电子健康纪录计划的首年,循正面的方向进行研究,以开发及实施某形式的新功能/安排为目标,让病人就披露其资料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法案委员会普遍欢迎将来研究的正面方向,亦明了在展开将来的研究之前,我们不可能在条例草案中规定提供具体形式的「保管箱」。在此问题上,私隐专员和部分委员建议我们探讨在条例草案中,加入载述加强病人在资料互通方面选择的精神,但同时又不会预先设限,限制了相关功能未来设计的条文。

  有见及此,我们制订出上述的新订条文,订明登记医护接受者可就其健康资料,要求对资料互通范围予以限制,而某人可就何种类限制提出要求,须由专员指明。新条文会在将来的研究完成后,及该功能在经谘询持份者和技术上准备就绪后才生效。

  因应梁家骝议员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表达的关注,我们现会在新订的第16A条的第(1)款开端加入「尽管有第12及16条所载的任何规定」,以更清晰地表明尽管有现有的相关条文,这些新条文将会具有效力。

  第二项事宜是「有需要知道」原则。我们建议在第3部第4分部中加入的新条文第35A条,标题为「订明医护提供者限制取览健康资料的责任」。

  如较早前向法案委员会所解释,「有需要知道」原则已于互通系统的设计中采用,并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系统运作/工作流程中反映。现因应委员会和私隐专员的关注,我们建议加入上述的新订条文,以更佳地在条例草案中反映「有需要知道」原则。条文订明获医护接受者给予互通同意的医护提供者有责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只有可能对有关接受者进行医护服务的、该提供者的医护专业人员,方可取览该接受者的健康资料,及该项取览的范围只限于可能攸关对该接受者进行的医护服务的健康资料。

  此外,因应私隐专员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建议,根据新订的第35A条的第(3)款,为符合《私隐条例》第5部之下的查阅资料要求或改正资料要求,即使有医护专业人员以外的人获准取览有关健康资料,有关医护提供者并不视作违反上述规定。

  法案委员会对我们就上述两项事宜提出的修正案均无异议。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有关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