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六題:食物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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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若預先包裝的食品含有八種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有敏感反應的物質的任何一種,該物質的名稱須在有關標籤的配料表中指明。該項規定的寬限期將於本年7月屆滿。然而,有食物業人士表示難以遵從該項規定。他們指出,本港出售的大部分食品均由內地或外國輸入,而部分這些地方並沒有實施相若的標籤規定。入口商及零售商未必能獲得有關食品成分組合的資料,因而難以貼上有關標籤。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關注食物業人士的憂慮;若有,會如何協助他們解決須為入口食物附加標籤的技術性問題;

(二) 有甚麼措施協助食物業人士適應該項標籤規定;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押後實施該項標籤規定,讓食物業人士有更多時間作預備?

主席女士:

(一)和(二) 我們十分了解業界就上述新修訂食物標籤條例的憂慮。因此,我們在二○○四年修訂有關法例時已和業界在不同場合包括立法會會議中商討有關的標籤要求,並已採取了一些措施以協助業界,其中包括在修訂條例中加入免責辯護條款,假如(i)有關業界能證明他已盡了最大努力向進口商或製造商索取有關的資料,並已合理和真誠地倚賴有關進口商或製造商所提供的資料,及在進口商或製造商聲稱食品含有該八種可能引致敏感物質時,由出口國或進口商在包裝加上標記;或(ii)有關業界已真誠地在該食物上加上標記,表示不知道該食物是否由該八種可能引致敏感物質的任何一種組成或該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該等物質(例如可標記為:該食品可能含有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便可作為免責辯護。

  為了協助業界適應修訂後的法例要求,我們除了在修訂條例中加入免責辯護條款外,我們在和業界商討後,亦於二○○五年八月就有關修訂條例,擬訂了《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籤指引》供業界參考。有關指引亦已上載食物安全中心的網頁。此外,我們亦有解答業界的查詢,協助他們適應修訂後的法例要求及更換新標籤。

(三) 為了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把舊的存貨出售及更新標籤以符合上述修訂條例,我們在立法會審議《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的小組委員會上已有共識,把原先18個月的寬限期延長至30個月,至二○○七年一月;並再次因應業界的要求,把寬限期由30個月一再延長至36個月至二○○七年七月九日。我們相信業界已有充分時間與出口商作出有關產品成分的查詢,在需要時就有關產品成分進行檢驗及更新產品的標籤。假若我們再次把寬限期延長,除了會對在二○○七年七月九日前已更換了新標籤的業界造成不公平外,亦會導致在七月九日後含有致敏感物質的產品仍未須附上「可能含有引致敏感的物質」的標籤,對消費者造成不便及混淆,因此,我們不打算把寬限期再度延長。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