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打擊破壞性的捕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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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長洲、坪洲、馬灣及梅窩的漁民投訴,指不少漁民在近岸水域以破壞海床和摧毀海洋生態的方法捕魚,例如挖蜆。據悉,不少國家及地區已禁止此等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的投訴,以及提出了多少次檢控;及

(二)會否考慮加強規管漁業,禁止漁民在近岸水域以破壞海床的方法捕魚;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一般而言,破壞海床的捕魚活動主要是使用採挖或抽吸器具進行。由於這些活動會嚴重影響海床和生態環境,並污染水質,因此已被列為非法的捕魚方式。過去三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接獲有關使用採挖或抽吸器具作破壞性捕魚活動的投訴個案,與及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向該等人士所提出的檢控數字載列於附件。

(二)現時《漁業保護條例》已禁止任何人進行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包括使用電力、炸藥、有毒物質、採挖或抽吸器具捕魚。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漁護署和各有關部門會進一步加強巡邏和執法,並會於有需要時採取聯合行動,以打擊這些破壞性捕魚活動。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立法會第十五題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