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殯儀業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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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本人近月接獲不少投訴,指過去數年紅磡區內的殯儀及相關行業不斷擴張,影響區內的環境衞生、樓價和商業發展。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曾向區議會求助,指該大廈地下一列舖位的業主將這些鋪位出租作殯儀館,無視該大廈九成九住戶的反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有關殯儀館的運作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的投訴、投訴的主要內容是甚麼,以及當局怎樣處理這些投訴;及

(二) 當局簽發經營殯儀或相關業務的牌照的程序及有關詳情,包括涉及哪些政府部門、對周遭居民的心理影響和中國人對喪事的忌諱是否發牌的考慮因素,以及會不會在發牌前諮詢附近的居民;如果會,當局怎樣處理居民的反對意見;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以及會不會考慮在發牌前進行諮詢?

答覆:

主席先生:

(一) 就紅磡區而言,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九龍城民政事務處和規劃署合共接獲39宗與殯儀業務有關的投訴。由於同一個投訴人可能同時向不同部門投訴,故有關數字可能包含重複計算。投訴內容主要包括反對在大內開設殯儀業務或要求政府加強規管殮葬及相關行業。其他個案則投訴棺材和紙紮物品阻街、焚燒冥鏹時構成煙霧滋擾及潛在火警危險,以及涉嫌違反土地契約等問題。

  各政府部門在接獲投訴後會採取適當的跟進工作。九龍城民政事務處會將投訴轉交相關部門跟進。規劃署會處理土地規劃方面的事宜並回覆投訴人。食環署接獲投訴後會盡快派員調查,如投訴內容涉及其他部門(例如環境保護署和消防處),亦會轉介個案予相關部門共同跟進。

  任何人士如造成環境衞生滋擾,食環署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條的規定,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飭令在指定時間消除有關的妨擾事故。如被投訴的店舖是持牌殯儀館或殮葬商,而投訴事項涉及違法或違反牌照條件,在確定投訴屬實後,食環署會根據相關法例或牌照條件向持牌人採取行動,包括警告及檢控,嚴重者可取消牌照。各有關政府部門亦可按需要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巡查殯儀業處所,並採取合適的執法行動。

(二)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任何人士欲經營殯儀館或殮葬商業務,須先得到食環署簽發的牌照。按照既定程序,當食環署收到上述兩類牌照的申請,會徵詢當區民政事務處及地政總署的意見。

  以紅磡區為例,九龍城民政事務處會作地區諮詢,諮詢範圍包括當區區議員、以及於殮葬商牌照處所一百米範圍內的地區團體、機構和各大廈居民。居民方面,如相關大廈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或已聘請管理公司,則會透過該等組織進行諮詢。民政事務處亦會直接發信諮詢其餘沒有隸屬任何居民組織的大廈住戶。地政總署會考慮有關申請在政府租契的條款的規限下是否容許的。如得悉當區居民對申請有意見,食環署亦會就居民關注的問題徵詢有關政府部門,例如規劃署。假如相關部門不反對申請,食環署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申請人如接受有關牌照所要求的各項條件,便會獲簽發牌照。

  食環署會考慮各部門及經由當區民政事務處收到的居民意見,以決定是否批出牌照,和是否需要施加特定的牌照條件,以規範該殮葬商牌照業務的活動,例如禁止在處所內擺放棺材作陳列、儲存或其他用途;要求店舖的招牌完全不得提及或暗示殮葬業務等。施加特定的牌照條件,目的是在容許申請者依法經營業務的同時,盡量釋除對居民的心理影響。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