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藥物儲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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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把其貯存的近2,000萬劑抗流感病毒藥物的使用期限延長兩年,當中部分藥物的使用期限已是第二次被延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二○○四年至今,衞生署及醫管局所貯存的藥物中有多少劑的使用期限曾被延長,並按藥物的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 當局有否規定各種藥物的使用期限最多可以延長多少次;

(三) 當局現時有何檢測機制,確保經延長使用期限的藥物仍然有效,以及服用該等藥物不會產生預料之外的副作用;

(四) 過去五年,有否病人在服用經延長使用期限的藥物後出現身體不適或預料之外的副作用的情況,以及當局有否接獲病人就藥物的使用期限被竄改而作出的投訴;若有病人出現該等情況及有接獲投訴,有關的數字分別為何;及

(五) 是否知悉海外地區的醫院會否將其藥物的使用期限延長?

答覆:

主席:

  藥物的儲存期由藥物生產商設定。在個別情況下,藥物生產商可向衞生署申請延長藥物的使用限期,但必須為藥物進行測試,及向署方提供測試資料,以證明使用限期可以延長。衞生署在詳細審閱測試資料後,會考慮批准申請。現就各項問題回覆如下。

(一) 衞生署曾在詳細審閱藥廠提供的測試資料後,批准藥廠延長特敏福膠囊和樂感清噴劑的使用限期。衞生署所儲存的17,375,140劑特敏福膠囊和1,769,990劑樂感清噴劑的使用限期已分別延長三年及兩年。至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方面,局方自二○○六年四月接收政府物流服務署的藥物採購工作以來,有11種藥物的使用期限經有關藥物生產商向衞生署申請後獲得延長。詳情見附表。

(二)及(三) 正如上文所述,藥物生產商每次將藥物的使用限期延長前,必需先向衞生署作出申請。生產商亦須提供有關藥物的測試數據,證明其使用限期可以延長,以供衞生署審批。衞生署會定期檢視藥物的使用期限,以確保其有效性。而醫管局亦設有藥物質量監測機制,以及監察不良藥物反應及用藥事故,確保質素及風險管理。

(四) 在過去五年,衞生署及醫管局均未有接獲任何有關藥物儲存期更改或使用延長儲存期藥物而導致不良反應的投訴或報告。

(五) 一般來說,先進國家的藥物管理機構大都採用與上述類似的機制,評審藥物生產商就個別藥物延長使用限期的申請。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
 

立法會第十五題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