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預先包裝食物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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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免消費者因食用預先包裝食物的方法不當而影響健康,《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W)規定,「凡任何預先包裝食物的適當使用需遵從特別指示,該食物須加上說明該等指示的可閱標記或標籤」。然而,在日本製造並在本港發售的某些品牌的奶粉,其標籤只以日文列明沖調方法。此外,不同品種的橄欖油有不同的起煙點,而低起煙點的產品在高溫烹調下會產生致癌物質,但有一些該類產品的標籤並沒有列出相關的陳述或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例子是否符合上述條文的規定;若評估為不符合,原因為何;

(二) 過去三年,有否食品製造商或代理商因出售不符合上述條文的規定的預先包裝食物而被檢控;若有,每年有多少宗個案,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及

(三) 政府如何監察有關的食物製造商及代理商有否遵守上述條文的規定?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附表3的規定,凡任何預先包裝食物的貯存或適當使用需遵從特別指示,該食物須加上說明該等指示的可閱標記或標籤。資料可用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兼用來表達。

  食物的貯存或使用是否需要遵從特別指示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使用的原材料、配製方法、食用方法、食用人士的特性等。食物製造商最清楚了解食物的詳細資料及特性,亦有責任向消費者提供食物貯存及食用充足的指示。

  在執法方面,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決定預先包裝食物是否需要加上適當的食用方法的標記或標籤時,會根據預先包裝食物的性質、一般消費者對該食物的認知、不適當使用會否造成食物安全問題等因素而作出考慮。總括來說,若不按照特別指示使用有關食物可能引起食物安全問題,食物業界便需作出標示。另一方面,對於一般消費者有認知的使用方法 (如肉類必須煮熟後方可進食),或與食物安全無關的使用資料(如成年人飲品的沖調方法),便沒有特別指示的需要。

  就嬰兒奶粉而言,業界必須根據第132W章附表3的規定,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明適當的沖調方法,以避免嬰兒因飲用不適當沖調的奶粉而造成健康問題,例如攝取過高或不足能量或營養素,而對嬰兒的健康及發育造成影響。關於食油(包括橄欖油)經高溫加熱後對健康可能引起的問題,目前並未有確實的科學證據顯示食油經加熱所衍生的物質會令人類患癌。儘管如此,當局亦有就對高溫烹調食物的關注進行風險評估及向市民傳遞有關的食物安全知識。

(二) 由二○○六年一月至今,食環署就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附表3關於食物標籤的規定(如食用日期、配料表等)發出警告信共約240宗;檢控則共150宗。其中,食環署曾於二○○八年發現三款日本奶粉只以日文標示沖調方法,違反第132W章有關使用指示陳述的規定,因此向有關零售商發出警告信,零售商其後已加上適當標籤或停售有關奶粉。違反《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最高罰則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三) 食環署透過恆常機制監察市面出售的食物是否符合《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食環署每年抽查共約55,000個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檢查項目包括食物名稱的標記、配料表、食用日期、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貯存及使用指示陳述等。違例者可遭書面警告或檢控。此外,食物標籤有問題,市民亦可向食環署投訴。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