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九題:傳染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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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海上、陸路和航空跨境公共交通營辦商向有關當局通報在交通工具上發現疑似傳染病(例如近期爆發的人類豬型流感)個案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營辦商在甚麼情況下須主動通報;

(二)哪些類別的傳染病須予通報;當局根據甚麼準則制訂有關的傳染病名單;該名單現時的檢討及修訂機制為何,以及當局有否因應近期的人類豬型流感疫情全面檢討該機制;

(三)衞生署轄下哪些單位負責跟進營辦商通報的個案,以及這些單位如何協調其他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例如機場管理局和醫院管理局)採取防止疫症蔓延的措施;

(四)營辦商沒有主動通報會否違反任何有關的國際公約;若不會,當局如何確保或鼓勵他們主動通報;及

(五)有否就保留乘客個人資料的方法及期限向各營辦商提出建議,以便追蹤傳染病傳播的途徑?

答覆:

主席:

(一)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6條,如跨境運輸工具的營運人有理由懷疑,在該運輸工具上有指明傳染病的個案或來源存在,須立即通知衞生主任。

(二)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6條須通報的傳染病,包括表列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 附表1的傳染病,以及由附表2所列明的傳染性病原體所引致的傳染病。詳情請參閱附件。

  政府當局在決定是否將某種疾病列為法定須呈報傳染病時,須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疾病或病況的流行程度及嚴重性、疾病爆發潛力、是否有可靠的診斷方法、是否有有效的個人或公共衞生介入措施和其他較佳的監測方法、世界衞生組織或國際間的監測和呈報要求,以及疾病被利用作生物武器的可能性等。

  為確保可給予公眾最大防疫保障,衞生署署長會不時檢討須通報的傳染病,以確保反映最新的流行病學和流行病不斷變化的情況,加強監測,並在本地推行有效的公共衞生防控措施防止傳染病蔓延。

(三) 跨境運輸工具營運人就疑似的傳染病個案作出通報後,衞生署會協調其他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包括航空公司、機場管理局和醫院管理局等,立即跟進個案,以控制及預防疾病傳播。衞生署港口衞生處現時在海、陸、空各出入境口岸設有「衞生站」,為跨境來港而懷疑受傳染病感染的人士,作初步健康篩選及評估。如發現懷疑受感染人士有顯著傳染病徵狀,港口衞生處會將他們送往公立醫院作進一步診斷,並在有需要時將受感染人士送往隔離病房診治。另一方面,在發現確診個案後,航空公司會提供與染病乘客有密切接觸的其他乘客資料,供衞生署跟進。

(四)正如第一部分答覆所述,《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 第6條規定跨境運輸工具營運人須就懷疑的指明傳染病個案向衞生主任作出通報,違反有關條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現為港幣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若機艙服務員懷疑在航機上有感染傳染病的乘客,他們可要求港口衞生處協助,並將疑受感染個案轉介至港口衞生處,作進一步評估及處理。衞生署會和各跨境運輸工具營運人保持溝通,並透過舉行工作會議、簡報會、演習,以及發出各項指引,協助跨境運輸工具營運人遵守相關的法例要求。

(五)現時,部分跨境運輸工具營運人如航空公司,已設有機制保留乘客的個人資料。此外,在剛修訂並已開始派發的健康申報表內,亦要求跨境旅客提供其乘坐車次、船次或航班編號,以及其座號等資料,以便一旦在運輸工具上發現感染傳染病的確診個案,可盡快追蹤與患者有緊密接觸的乘客。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5分
 

立法會第十九題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