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靈灰安置所的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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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口頭答覆:

問題:

  香港人口老化,對靈灰安置所的需求越來越大。據報,本港現時每年約有四萬人離世,而百分之九十的遺體是以火葬形式處理。根據當局於二○○七年向本會提供的資料,公眾靈灰龕供不應求,而政府於未來十年只可增加57,000個靈灰龕,數目遠遠未能應付需求,市民遂轉向私營靈灰安置所。報道亦指出,由於現時政府對私營靈灰安置所欠缺規管,以致問題叢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如何評估未來十年靈灰龕的供求情況,包括估計的死亡人數、政府可提供多少個新靈灰龕,以及私人市場可提供多少個新靈灰龕;政府有何計劃應付靈灰龕不足的情況;

(二) 根據現時的規劃標準及土地契約,私營靈灰安置所可於哪些土地上興建;政府依據甚麼準則審批興建靈灰安置所的規劃申請,以及就靈灰安置所的興建作出甚麼規限;及

(三) 政府會否考慮制訂全面的政策及修訂法例,就靈灰安置所的撥地、興建、規劃、管理及收費等方面作全面規管,使這些設施在合適的地段興建,同時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密切注視公眾靈灰安置所使用情況及需求,並會繼續積極在全港不同地區尋找適合的地點發展設施。可是,每當政府就擬議公眾靈灰安置所發展計劃作地區諮詢時,不少區內人士和區議會均會提出反對。過去數年,因此而擱置的公眾靈灰安置所發展項目,便涉及超過240,000個靈灰龕位。社會人士的抗拒,往往使政府在發展公眾靈灰安置所舉步維艱。就三部分的問題,我們回覆如下:

(一) 根據過往的數據,我們估計未來十年(即二○一○至二○一九年)的死亡數字及火化宗數每年分別約為47,700及43,900宗。

  今年,政府已先後推出位於葵涌及鑽石山的公眾靈灰龕位,總數達21,875個,共可擺放47,082個靈灰甕。今年七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同意撥款在和合石墳場內興建一座新的公眾靈灰安置所,將提供約41,000個新靈灰龕位,共可擺放約82,000個靈灰甕,預計於二○一二年可供使用。此外,政府每年約有百餘個可重用的靈灰龕位供配售予輪候申請人士。

  除公眾靈灰龕外,非政府的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及天主教、基督教與佛教等宗教團體營辦的墳場,現時大約共有39,000個靈灰龕位供應,在未來兩年會多提供21,000個新建成靈灰龕位。至於私營機構營辦的處所亦有提供靈灰龕位,數目政府並無作出統計。

  我們會透過靈活設計,盡量增加新建靈灰安置所的靈灰龕位數目,和積極改善外觀佈局,盡量釋除居民的疑慮和不安。由於公眾靈灰龕位按類別可安放兩至四位有親屬關係先人的靈灰甕,我們亦會提醒及鼓勵市民盡量善用現有的龕位。

  此外,政府自二○○七年起亦積極推廣其他處理骨灰的方式,例如將骨灰撒放在紀念花園或香港指定海域。過去兩年這類申請有顯著增加。在二○○七年把先人骨灰撒於指定海域的申請有160宗,至二○○八年增加至243宗。至於把骨灰撒於紀念花園,二○○七年申請宗數為175宗,二○○八年有383宗,增幅超過一倍。我們會加大力度推廣這些處理骨灰的方式,並會致力完善配套措施。這將是一項移風易俗的工程。

(二) 發展局指出,根據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一如其他發展用途,要興建「靈灰安置所」必須符合有關土地於相關的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所屬用途地帶的要求。按照分區計劃大綱圖註釋,如果土地的用途地帶屬「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墳場」或「其他指定用途」註明「火葬場、靈灰安置所、殯儀服務中心及休憩用地」,靈灰安置所一般為經常准許的用途,無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規劃申請。除此以外,某些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及/或「綠化地帶」的註釋中,「靈灰安置所」屬第二欄用途,即表示如要在土地作「靈灰安置所」用途,必須向城規會提出規劃申請。如欲於上述用途地帶以外的土地作「靈灰安置所」,則必須向城規會提出改劃用途地帶的申請。

  城規會於審批「靈灰安置所」的規劃申請時,一般會考慮相關的規劃因素,包括與附近土地用途是否協調,會否影響附近的交通、環境等因素,同時亦會考慮政府部門及公眾人士的意見。在批出規劃許可時,城規會亦可以就個別個案的情況附加有關交通安排或綠化景觀等的規劃條件。

  就問題提及的地契而言,興建及經營私人靈灰安置所亦不能違反有關土地契約的規定。土地契約的規定視乎個別地契的條款,不能一概而論。如業權人申請修改土地契約條款以設置靈灰安置所,分區地政處會將申請連同提交的擬定發展資料傳閱各有關決策局及部門諮詢。若申請設置靈灰安置所的建議符合土地的用途地帶或得到城規許可並獲相關部門認為可行,分區地政處會因應決策局及部門提出的要求和條件適當地加入草擬的修改土地契約條款內。同時,因應個別地契條款的限制,業權人/計劃申請人須就修改土地契約條款所引致的土地增值繳付土地補價。

(三) 人類骨灰經過高溫火化,存放骨灰不會引致公共及環境衞生問題,因此單從公共及環境衞生的角度而言,私營靈灰安置所無須規管。但私營靈灰安置所可能引起規劃或土地管理的問題。遇上這情況,有關政府部門會繼續根據其權限內的法例和行政措施處理。當然政府正密切注視事情的發展,並會按社會整體對靈灰安置所的需求,制訂適切的措施,滿足社會的需要。事實上,為此,較早前我亦召開了跨部門會議,統籌各部門對問題作出研究。研究完畢後,我們會向立法會的有關事務委員會報告。

多謝主席。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