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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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今日(六月十三日)表示,政府將建議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五日刊登憲報,並於六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

  發言人說:「政府全面檢視了現時的法例,並考慮了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各諮詢委員會及有關團體的意見後,將在四大範疇提出改善建議。」

  首先,條例的適用範圍將大幅擴大。除延展至前配偶或前同居男女外,修訂後的家庭暴力條例更會延伸至保護受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兒、孫女、兄弟姊妹、叔伯舅姑姨、甥侄、堂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或該等親屬的配偶,或配偶上述親屬騷擾的人士。

  第二,草案將大大加強對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的保護。日後,他們可由其起訴監護人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其父母或上述親屬的騷擾。

  此外,法院將獲賦權在發出禁止施虐者進入某些地方的強制令時,可更改或暫停執行關乎相關兒童的管養令或探親令。

  第三,為更好地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法院將來亦可在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當可能會導致申請人或有關兒童身體受傷害的情況下,在發出強制令時附上逮捕授權書。目前,法院只可在施虐者曾導致申請人或兒童身體受傷害的情況下才可附上逮捕授權書。

  法院也可視乎需要不限次數延長強制令或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最長限期將由現時的六個月增至兩年。

  第四,法院將來可在根據條例發出禁制騷擾令時,規定施虐者參與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的反暴力計劃,以改變導致其獲發出該強制令的態度和行為。這項安排有助施虐者更新,藉以更有效預防再發生家庭暴力。

  發言人說:「修訂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相當闊,包括直屬及擴大式家庭關係。新法例實施後,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的保障將會大大提高。所有受保護人士,無論是否與施虐的配偶或親屬同居一處,在新法例下均受保障。」

  他說:「新法例的保障範圍比部分團體倡議的更為全面,甚至比某些海外國家只適用於同住親屬的家庭暴力法例涵蓋更廣。」

  發言人補充,修訂建議以及政府在過去數年推出的加強措施及服務,足以反映政府致力打擊家庭暴力的決心。

  發言人說:「我們相信修訂建議會得到立法會和公眾的支持。」

  家庭暴力條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現行法例讓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通過向法院申請發出包含下列任何或所有條文的強制令,迅速在短暫期內免受騷擾:

  (一) 禁制該另一方騷擾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禁制騷擾令);

  (二) 禁止該另一方進入其婚姻居所或其婚姻居所內的指明部分,又或指明的地方(禁止進入令);以及

  (三) 規定該另一方必須准許申請人進入及留在其婚姻居所或婚姻居所內的指明部分(進入令)。

  條例亦賦權法院,如相信該另一方曾導致申請人或相關兒童身體受傷害,可在發出禁制騷擾令或禁止進入令時附上逮捕授權書。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4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