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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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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六日)在憲報登《2008年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旨在更有效率地處理在法定禁煙區或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或攜帶燃香煙、雪茄或煙斗的罪行。此舉也可令政府和法院的資源得到更妥善的運用。

  條例草案將定額罰款額訂於一千五百元。數額與同樣對公眾衞生構成影響的公眾地方潔淨罪行的罰款額水平相同。這罰款額也是在公眾諮詢中獲大多數意見支持的罰款水平。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楊何蓓茵表示,訂定數額夠高的劃一定額罰款,再加上被告人須在更短時間內繳交規定的罰款,除阻嚇性較大外,亦有助向市民發出更為一致的信息,顯示政府堅決執行禁煙規定。

  根據現時採取檢控程序的安排,被告人自觸犯法例當日至上庭應訊為止,或會需時多達三個月。但在擬定的定額罰款制度下,任何人士因吸煙罪行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便要在二十一天內繳付定額罰款。繳付定額罰款後,即可解除其一旦因該罪行被法庭定罪而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楊何蓓茵說:「就吸煙罪行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後,執法人員將可採取更多執法行動,從而加大整體執法策略的力度和成效。假如違例者願意繳付定額罰款而無須訴諸法院,法院的工作量便可望減少。」

  現時控煙辦公室(控煙辦)的控煙督察和警務人員已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獲授權執行禁煙規定。食物及衞生局會在條例草案另外賦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和房屋署的指定人員,可在一些他們管理的場地向違例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楊何蓓茵表示,賦權這些部門人員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旨在輔助控煙辦的工作,加大執法力度,但有關的工作不會凌駕於這些部門現時須優先執行的職務。

  楊何蓓茵呼籲市民要和執法人員合作。她指出,執法人員若擬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或傳票予一名人士,他們根據條例草案有權要求該名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如該名人士拒絕,在條例草案下屬違法,最高罰款可達一萬元。

  執法人員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會邀請警方協助。如該名人士在警員要求下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執法人員會控告這名人士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吸煙罪行亦會改以傳票形式檢控,即該名人士需要為兩項控罪上庭受審。如該名人士在警員要求下仍不肯出示身份證文件,他還會在上述兩項控罪上被加控妨礙執法人員執法,最高罰款可達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條例草案將於二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08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