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新法例對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有更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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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明日(四月三日)在憲報刊登《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以期更有效地協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標籤和聲稱;及鼓勵食物製造商製作有利公眾健康和符合營養準則的食品。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指修訂規例提出多項改變。為了讓消費者可獲得營養資料的資訊,本港會推行強制性的預先包裝食物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必須標示能量和七種核心營養素,即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總量、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鈉及糖;以及任何涉及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

  「1+7」制度與世界衞生組織在食品法典委員會轄下食物標籤委員會在二○○七年四月的會議上提出的建議一致。

  發言人說:「香港的預先包裝食物約六成從外地進口。營養標籤制度制訂已小心平衡協助消費者選擇食物,以及維持食物選擇多元化的需要。」

  「為了減低對食物選擇的影響,政府在標籤形式方面,容許業界在有實際困難遵循規定時作彈性處理,引入小量豁免制度,便利業界遵守新制度。」

  待立法會通過後,修訂規例預計在兩年寬限期後於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政府認同向市民推廣食物標籤的好處和教導市民如何閱讀標籤上的營養資料的重要性,故此成立了營養標籤教育工作小組,成員來自多個專業團體,如香港醫學會,統籌有關營養標籤的公眾教育和推廣工作。

  公眾教育和新法例需同步進行,讓消費者全面明白營養標籤制度的好處。宣傳計劃包括印製海報、小冊子等宣傳資料和舉行其他推廣活動,教導消費者如何閱讀食物標籤。

  發言人續說:「我們亦計劃舉辦工作坊,在修訂規例獲立法會通過後,進一步協助業界適應相關的轉變。」

  修訂規例將於四月九日提交立法會。




2008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