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修例保障食物安全

< 返回

  政府明日(十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0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作出行政命令,禁止輸入和供應有問題食物,以及命令收回有關食物,以保障食物安全,維護公眾健康。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說:「近日牛奶及奶類製品驗出含三聚氰胺的事故再度喚起市民對食物安全的關注,不少社會人士都希望政府能加快立例,加強規管供應和收回問題食物。」

  「政府認同立例的迫切性,故決定先緊急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讓政府具有所需的法定權力作出命令,及時有效地處理食物事故,保障公眾健康。」

  根據《200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作出命令,以免公眾衞生受危害,便可以行政方式作出該等命令,決定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食物商就食物安全提供的資料或文件(如有的話);
  * 政府分析員進行食品測試的結果(如有的話);
  * 其他國家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當局進行食品測試的結果;
  * 其他國家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當局作出的食物警報;
  * 進行食物測試所需時間;
  * 市民及/或高危組別人士接觸有關食物的情況;
  * 食物的食用模式;
  * 食物所含有關物質的法定標準(如有的話);
  * 是否能取得有關某一批次或某一組食物受污染的資料;
  * 是否能取得有關某一間食物製造廠或整個區域受污染的資料;以及
  * 任何其他相關考慮因素。

  由於香港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食物是進口的,所以作出禁止輸入令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防止問題食物進入香港市場。

  如食環署署長發現僅是某一海外工廠生產的食品或僅是某一批次的海外進口食品出現問題,會禁止輸入該工廠或該批次的食品。

  如問題食物已輸入香港,又或有關食物是本地生產或製造,食環署署長則會考慮作出禁止供應令,食物商不得在命令指定期限內在市面供應有關食品。

  食物商如接獲食物收回令,便須按收回令指定的方式收回任何已供應的食物,包括公開作出收回公告,以及即時通知所有已知的消費者有關收回的事宜及相關安排。

  食環署署長也可作出命令,要求食物商查封、隔離、銷毀或按命令指定的方式處置有關問題食物。

  違反命令者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就受食環署署長的命令約束的人士,可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若上訴委員會更改或宣告命令無效,而法庭亦認為食環署署長在作出命令時沒有合理理由,有關人士可向法庭申索不超過食物在命令作出時的市值的補償。

  條例草案將於十一月五日提交立法會。




2008年10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