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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議進一步保障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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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明日(五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食物安全條例草案》,以加強食物安全規管,保障市民健康。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九日)說:「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食物追蹤機制,以確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時,政府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作出迅速反應。」

  根據條例草案,任何從事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的人士均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登記。登記程序簡單方便,可以電子或紙張方式遞交表格,而食物商只須提供最基本的資料,包括申請人資料、聯絡詳情,以及進口或分銷的食物類別。登記有效期為三年,續期每次三年,費用分別為195元及180元。

  發言人說:「至於已按其他條例登記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例如食物業牌照持有人),由於政府已存有這些人士的聯絡資料,他們會獲豁免登記。」

  但單憑登記制度並不足以保證能夠追蹤食物來源,政府必須進一步要求食物商保存食物進出紀錄。條例草案因此規定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保存交易紀錄。

  至於零售商(包括食肆)則只須保存購入來貨紀錄。發言人說:「作出這項安排是考慮到零售交易頻繁,如強制要求保存銷售紀錄,會對零售業界帶來沉重負擔。」

  至於保存交易紀錄的時間,條例草案建議活水產及保質期為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紀錄須備存三個月;保質期超過三個月的食物如罐頭食物,交易紀錄則須備存二十四個月。食環署署長將就紀錄的保存時間發出「實務守則」,供食物商參考。

  政府已就條例草案詳細諮詢公眾及業內人士,並獲得普遍支持。為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特別是中小企的影響,食物及衞生局聘請了顧問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在深入研究後,認為條例草案的建議與海外法例大致相同,對業界的營運成本只會有輕微的影響。

  發言人指出,為了讓食物商有充分時間適應新規定,政府會在登記制度生效後給予六個月寬限期,然後才實施有關罰則。

  此外,條例草案亦會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訂立規例,以規管較高風險的食物。政府建議把現有的進口管制擴展至包括禽蛋及水產,並正就有關建議諮詢業界。待條例草案通過後,便會向立法會提交有關規例。

  條例草案是繼二零零九年五月有關賦權食環署署長禁止供應和進口有問題食物及命令回收該等食物的修訂法例生效後,進一步提高食物安全的措施。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日提交立法會。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