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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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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十二月九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以禁止奶粉、煉奶及再造奶含有有害的外源性雌激素。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表示,嬰兒奶粉安全現時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例規管。由於嬰兒奶粉是嬰兒的主要食品,而嬰兒又是屬脆弱的群體,公眾會期望政府嚴格管制嬰兒奶粉。

  根據《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第132AF章)第3A條,奶類不得含有附表2所載的違禁物質(大多為獸藥)。由於第132AF章內「奶類」的定義並不包括奶粉、煉奶及再造奶,第3A條下的禁制並不適用於奶粉、煉奶及再造奶。因此,第132AF章無法禁止嬰兒奶粉含有附表2所載的三種外源性雌激素。

  發言人說:「為了堵塞這個漏洞,我們建議對第132AF章作出修訂,把食物內含有該規例附表2所訂明的違禁獸藥的禁制範圍擴大至奶粉、煉奶及再造奶,包括附表2所載的三種外源性雌激素,即乙二烯雌酚、乙二基已烯雌酚及已烷雌酚。」

  「業界對有關修訂表示支持。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在本年六月的會議上,亦表示支持。」

  《201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將於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待立法會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將於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