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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獸醫註冊條例(修訂附表2)令》將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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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三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獸醫註冊條例(修訂附表2)令》(《命令》),修訂《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條例》)附表2部分範疇,以配合獸醫執業的發展及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四日)表示,由於獸醫科知識發展迅速,獸醫的執業情況不斷演變,加上市民對保障動物福利的意識不斷提升,獸醫執業的現行規管制度亦須與時並進。

  發言人說﹕「為此,政府檢討了本港現行規管架構及相關法例條文,並於去年九月就《條例》附表2的修訂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提交意見者普遍支持有關修訂。經考慮收集到的意見,我們已敲定《命令》的內容。」

  《命令》修訂《條例》附表2,旨在:

(1)准許在註冊獸醫指示或監督下的人執行若干獸醫作為;

(2)限制動物擁有人可對其動物執行的獸醫作為;

(3)准許持牌的禽畜飼養人及魚類擁有人執行若干養殖程序,以防止動物受傷或患病,以及更妥善管理和照顧有關動物;以及

(4)為方便政府執行其在公眾衞生、公共安全、動物福利,和疾病監察及控制方面的工作,准許若干公職人員及獲授權人士執行若干獸醫作為。

  《命令》將於三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若順利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將於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