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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立法規管嬰幼兒食用配方奶粉及食品公眾諮詢今日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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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衞生局和食物安全中心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就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和食品的立法建議展開公眾諮詢。諮詢為期兩個月,至明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歡迎市民發表意見。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政府一向致力保障嬰幼兒的健康成長。嬰幼兒必須從膳食攝取最佳營養來維持健康成長。母乳餵哺對於確保母嬰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特別是嬰兒的長遠健康,都有公認的優越性。如果餵哺母乳並不可行,嬰兒配方奶便是嬰兒出生後首數月,直至餵養合適的補充食品之前,惟一賴以全面滿足營養需求的食品。因此,我們必須確保嬰兒配方奶有恰當的成分組合和充足的營養。另一方面,嬰幼兒食品所附標籤上提供的營養資料,亦有助家長為子女選擇食物時有所依據。」

  現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訂明,所有供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但並無特定法律條文訂明嬰兒配方奶的營養成分組合規定和標準。
  
  營養標籤方面,現行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規定營養標籤須開列能量及七種核心營養素,以及所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但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和食品,因為食品法典委員會為這些食品訂立了不同的標準。

  發言人說:「食物安全中心早前調查發現個別嬰兒配方奶碘含量不足,突顯了有必要盡快規管相關產品。為保障嬰幼兒健康,我們建議制訂法例,規管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和食品。」

  諮詢文件列出的建議規管方案,其內容概述如下:

(一)為供嬰兒開始餵養補充食品前食用的嬰兒配方奶,引入食品法典委員會訂明的營養成分組合(即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定的能量和33種營養素)規定,特別是其能量值及各有關營養素含量必須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定的水平範圍;

(二)為供嬰兒開始餵養補充食品前食用的嬰兒配方奶,引入營養標籤規定,要求這些產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員會訂明這類產品須包含的能量值和33種營養素的含量;

(三)為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較大嬰兒配方奶,引入營養標籤規定,要求這些產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定的能量值和25種營養素的含量;

(四)為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食品,引入營養標籤規定,要求這些產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定的能量值和營養素的含量;以及

(五)在適當的寬限期屆滿後才實施擬議法例。

  諮詢文件臚列了有關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籤的規定;與此同時,諮詢文件亦就非穀基類嬰幼兒食品應否標示鈉含量,蒐集市民意見。

  至於聲稱的規管方面,發言人指政府已開始探討各項規管聲稱的方法,並會在制訂未來路向時考慮國際間的做法和本港的現況。國際間目前尚未就聲稱的規管達成共識,而規管聲稱事宜複雜並具爭議性,因此,政府建議於明年稍後時間才處理有關事宜。由於規管嬰兒配方奶的營養成分組合和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和食品的營養標籤工作更為迫切,政府首先提出立法建議,以免耽誤有關工作。

  發言人續說:「我們制訂立法建議時,會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並考慮國際間的做法,確保本港的立法建議與世界其他地方看齊。我們歡迎公眾和持份者在諮詢期間發表意見。政府在落實立法建議的細則前,定會充分考慮接獲的意見。」

  諮詢文件已上載食物及衞生局網頁(www.fhb.gov.hk)和食物安全中心網頁(www.cfs.gov.hk)。市民亦可於下列地點索取:

* 九龍旺角花園街一百二十三號A花園街市政大廈八樓食物安全中心傳達資源小組;
* 食物環境衞生署各區環境衞生辦事處;及
* 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

  發言人說:「我們將舉行兩場公眾諮詢會,歡迎公眾人士出席,發表意見。此外,政府會為相關持分者另外安排簡介會。」

  公眾諮詢會的詳情如下:

日期: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時間: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地點: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一百三十三號地下禮頓山社區會堂

日期: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時間:上午十時至十二時
地點:九龍荔枝角荔灣道十九號荔枝角政府合署二樓禮堂

  有興趣出席諮詢會的市民,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381 6096預留座位。

  市民請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前,將意見郵寄至金鐘道六十六號金鐘道政府合署四十三樓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請註明「關於:嬰幼兒配方奶產品和食品的諮詢」);或傳真至2893 3547;或電郵至formulafoods_consultation@fehd.gov.hk 。查詢可致電2867 5699。




2012年1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