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建議規管嬰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食物營養成分組合和營養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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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第2號)規例》(《修訂規例》),規定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加上營養標籤,並規管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成分組合,以保障食用該些產品和食物的嬰幼兒的健康。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政府一向致力保障嬰幼兒的健康。嬰幼兒必須從膳食攝取最佳營養來維持健康及正常成長。母乳餵哺對於確保母嬰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以及嬰兒早期營養對長遠健康的影響,都有公認的優越性。如果餵哺母乳並不可行,嬰兒配方產品便是嬰兒出生後首數月,直至開始餵養合適的補充食品之前,唯一賴以全面滿足營養需求的加工食品。因此,我們必須確保嬰兒配方產品既安全又能提供充足營養。」

  「政府希望透過《修訂規例》,確保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和預先包裝食物有適當的標籤,以反映重要的營養素的含量;嬰兒配方產品亦須提供充足的營養,以保障36個月以下嬰幼兒的健康。」

  「在訂立規管的細節時,政府主要參考了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原則和相關的國際做法,也檢視了本地市場及消費情況,確保立法建議適當地顧及國際標準及本地情況。」

  在營養標籤方面,現行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規定營養標籤須開列能量及七種核心營養素,以及所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但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和預先包裝食物。食品法典委員會為這些食品訂立了不同的標準。

  政府建議按照相關的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強制規定嬰兒配方產品的標籤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9種營養素(「1+29」)的含量,而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標籤則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5種營養素(「1+25」)的含量。

  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標籤則須標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這四種營養素(「1+4」)的含量,以及維他命A和D(如食物內有加入的話)的含量。

  在營養成分組合方面,政府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強制性規定嬰兒配方產品必須含有能量及33種營養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關營養素含量必須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定的水平範圍,某些營養素亦須符合比例規定。

  除33種營養素外,由於在香港市場有售的嬰兒配方產品廣泛使用牛磺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故政府建議規定含有這兩種物質的嬰兒配方產品必須分別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相關標準;同時鑑於過量攝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風險,政府亦會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相關標準的嬰兒配方產品,標示一項有關氟斑牙的陳述。

  《修訂規例》豁免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遵從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籤規定,但該等產品必須按《修訂規例》加上特定標籤。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是為滿足有特定失調、疾病或健康狀況的嬰幼兒的特殊營養需求或膳食管理需要而特別製造。這些產品的成分會因應不同的醫療用途而改變,以針對各種疾病、失調或健康狀況。

  發言人說:「我們認為這項豁免並不會影響該等產品的安全使用,因為該等產品是在醫生指示下使用,而且它們大部分沒有在本地零售市場發售。」

  此外,政府亦建議仿效現時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豁免包裝細小的產品的營養標籤規定。

  發言人說:「為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以及確保本港具備所需的化驗設備與技術以檢測相關的營養素含量,我們建議為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設定兩年的寬限期,而由於嬰兒配方產品是嬰兒的唯一營養來源,因此該類產品的寬限期則只是18個月,以保障嬰兒健康。」

  他補充說:「《修訂規例》實施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修訂規例》將於六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