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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談加強食用油安全及廢食油回收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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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九月十八日)上午啟程前赴北京出席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糧食安全部長級會議前,在機場與新聞界的談話內容: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各位,我此行是前往北京出席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糧食安全會議,明天會返港。首先,就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關於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冠)生產的問題油回收(的處理),我留意到有部分食肆或零售點認為有關(受影響商戶)名單資料的準確性有問題,部分食肆或商店認為其營業或營運受到影響。我希望重申,公布這名單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透過適時公布名單,讓我們能更有效率地監管整個回收過程,確保有問題的豬油產品及以其製造的食物不會流出市面。在這過程中,我們感謝零售商及食肆的合作,食安中心亦會繼續與業界溝通,適時更新有關資料,希望在大家合作的情況下,令整個回收過程順利。我希望向市民重申,在公布這名單前的一段時間,其實食安中心已經就所掌握的資料,封存了部分有問題的食用豬油。現時已公布了名單,市面上應該不會再有相關的豬油產品,或採用這些豬油製造的食物或預先包裝食物,市民應該不需擔心。

  另外,就「強冠」入口有品質問題的豬油方面,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廢食油回收的問題,以及如何防止一些不符合食用標準或回收廢食油回流到食物鏈內。就這問題,昨天我與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以及相關部門舉行了跨部門會議。我們高度關注這次事件所引起有關食物安全方面的擔心,以及對香港聲譽的影響。我們於會議上同意透過行政手法及立法兩個途徑,確保食用油的安全。首先,食物及衞生局會檢視食物安全相關法例,透過立法規定食用油的生產及分銷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就這標準,第一方面,不可以有回收廢食油或不適合人類食用的食油,作為原料進入生產食用油過程。第二,我們亦會透過立法,制訂食用油的法定標準。立法後,所有在香港生產的食用油,包括食用豬油及其他食用油,必須符合我剛才提及的標準,即不可使用任何「經使用煮食油」及不符合人類食用標準的劣質油,作為生產原料,並須符合將來法例指出的食用安全標準。相關的安全標準適用於各個環節,包括進口、分銷、零售及餐飲業。凡進口食用油,將來必須提供來源地國家的官方證明,或由官方認可的檢測機構發出的證明,進口商亦必須向分銷商及零售商提供該等證明,才可出售食用油,每個環節亦須保存相關記錄。另外,就出口的環節,我們亦同樣會要求(出口商)提供官方證明,或由官方認可的檢測機構發出的證明,才可出口。出口前,必須獲取許可證。最後一個環節是如何建立有效的食用油追蹤機制。我們與環境局已同意,環境局首先會透過認證,然後考慮立法、發牌,指定符合規格的回收公司。有了這些環境局認可的回收公司,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會按照現行的食物製造廠及食肆發牌制度,於發牌條件中,要求所有食物製造廠及食肆,只可向環境局認可的回收公司提供其食用廢油,即廚餘廢油,雙方亦須保存記錄,讓我們能不時進行抽查。我們希望透過以上指出的數個途徑,能較全面地確保食用油的安全。

  我再補充,就上述的立法建議,我們稍後,即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將進行公眾諮詢。當然在進行諮詢前,我們會向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委員會交代,並聽取議員的意見。

記者:(有關立法時間表)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有關時間表方面,我相信我可以說的是諮詢,我們最遲明年年初進行公眾諮詢,一般的諮詢期為二至三個月。其後,我們將因應諮詢結果,盡快進行立法程序。

記者:剛才提及無論在進口、出口、分銷及食肆方面的要求也可能作出修訂,對所有持份者的影響為何?另外亦提及今次香港聲譽可能受損,現時才作出修訂會否太遲?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首先,無論是與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討論環節,或恆常與業界的溝通,我們均會聽取業界的意見,亦會就一些行將立法引進的程序及要求,了解對業界的影響。我們稍後進行的公眾諮詢,亦歡迎業界及其他持份者提供意見。我們認為「強冠」事件引起對食用油安全的高度關注,現時是適合的時間引進這些較嚴厲的措施,我剛才描述的是較全面及嚴厲的措施,希望社會能理解為何我們需引進相關措施,亦希望這些措施能幫助我們日後確保食用油的安全。

記者:是否擔心立法後會增加成本,例如食肆須確保食油的來源,最後可能整個食物鏈也貴了,能否排除所有需要使用油來製造的食物會更貴?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我們也了解,任何在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尤其是法例要求,或多或少會對業界造成新的要求,而那些要求可能令他們在行政上或成本上有所提高。我們希望能夠透過進一步與業界及持份者溝通,以及在公眾諮詢中聽取更多意見,讓我們的建議一方面能確保(食用油)安全;另一方面,在執行上亦能盡量切合業界的需要,希望對他們的影響不會太大。現行法例已有要求在所有環節均須保存單據,現在的要求主要在入口方面,需要提供出口地來源的官方證明或由官方認可的檢測機構發出的證明。這方面,在入口環節的要求,我相信影響會較小。一旦在入口商的層次獲取了這些官方證明後,他們只需向其下游的分銷商、零售點或食肆提供這些證明書的影印本,讓他們保存這些官方證明書的影印本,我相信這方面的可行性應該較高。至於其他方面,我們要求食肆只可將其供回收的「經使用煮食油」交給由環境保護署認可或發牌的回收商,在這方面,雙方的行政負擔也可能會稍為增加。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4年9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