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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規管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營養及健康聲稱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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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六日)發表諮詢文件,提出規管架構,建議以立法方式,加強對香港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配方產品」)及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預先包裝食物(「嬰幼兒食物」)的營養聲稱和健康聲稱的規管,以保障嬰幼兒健康,公眾諮詢期至四月十七日,為期逾三個月。

  食物及缳生局副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在簡介諮詢文件的記者會上表示,對嬰幼兒而言,營養是身體成長、修補組織和維持健康不可或缺的元素。社會公認母乳餵哺對於確保母嬰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與福祉具有優越性,而嬰兒的早期營養對其長遠健康有重大影響。

  她說:「因此,我們務須避免一些可能會減低母親餵哺母乳的誘因的做法,但同時亦須確保家長在選購『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時,可獲得有關產品和食物的準確和恰當的資料,以便作出有依據的選擇。」

  「營養和健康聲稱在『配方產品』上十分常見,而在『嬰幼兒食物』上亦有不少。正確無訛的食物標籤和聲稱可為消費者提供有用的資訊,協助他們作出有依據的選擇。相反,虛假或誤導性的營養和健康聲稱,則會不當地影響到家長和照顧者是否餵哺母乳的決定,因而可能對其子女的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社會上有不少聲音表示希望政府以立法方式加強營養和健康聲稱的規管,以免這些營養和健康聲稱不當地影響到母親是否餵哺母乳的決定。同時,在食物安全的角度而言,我們亦不希望家長或照顧者根據一些令人存疑的營養或健康聲稱而為其子女選購有關食物,而對嬰幼兒的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為此,政府建議制定規管架構,加強規管「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的營養和健康聲稱。建議規管架構的目的如下:

* 加強保障36個月以下嬰幼兒的健康;以及

* 提高規管「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的營養和健康聲稱工作的成效。

  建議受規管的營養和健康聲稱包括:

* 營養素含量聲稱:屬營養聲稱,指描述食品所含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例如:「含膽鹼(144毫克/100克)」);

* 營養素比較聲稱:屬營養聲稱,指比較兩種或以上食品的營養素含量水平及/或能量值的聲稱(例如:「增加3倍的DHA(二十二碳六烯酸)(比較原配方)」);

* 營養素功能聲稱︰屬健康聲稱,指描述某種營養素在人體成長、發育和維持身體正常功能方面所擔當的生理角色的聲稱(例如:「磷脂對腦細胞功能是必需的」);

* 其他功能聲稱︰屬健康聲稱,指就整體膳食而言,有關食用某食品或其成分對於身體正常功能或生理活動的具體有益成效的聲稱;這些聲稱與對健康的正面作用、改善某種功能或調理身體或保健相關(例如:「益生菌有助保持消化系統健康」);以及

* 減低疾病風險聲稱︰屬健康聲稱,指就整體膳食而言,把食用某食品或食品成分關連到可減低患上某種疾病或達到某種與健康相關狀況的風險的聲稱(例如:「添加合適水平的鐵質可減低患上貧血的風險」)。

  政府建議五項首要原則如下:
  
* 應禁止嬰兒配方產品作出營養聲稱(即營養素含量聲稱及營養素比較聲稱);

* 應禁止「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作出減低疾病風險聲稱;

* 應准許「嬰幼兒食物」作出營養聲稱(即營養素含量聲稱及營養素比較聲稱)和營養素功能聲稱;

* 獲准在聲稱所陳述的營養素或成分應對嬰幼兒的健康十分重要;以及

* 營養和健康聲稱應符合有關含量的特定條件,而健康聲稱應具科學佐證並已通過可信的評估程序。

  根據首三項原則,某些「配方產品」/「嬰幼兒食物」的若干聲稱會獲准作出,而某一些聲稱則會被禁止。這三項原則為規管架構定下規管範圍,而這個範圍內的一些產品和聲稱組合的規管方向,是公開讓各界討論的。有關產品和聲稱組合如下:

* 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素功能聲稱;

* 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營養聲稱(即營養素含量聲稱及營養素比較聲稱)和營養素功能聲稱;以及

* 「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的其他功能聲稱。

  政府於諮詢文件內提出有關各產品和聲稱組合可供考慮的規管方式,包括採取包容方式(即准許以上全部聲稱)、規範方式(即禁止以上全部聲稱),或中間落墨,准許部分聲稱但禁止另一些聲稱。附件概述了採用包容和規範方式下的各種情況。

  政府又建議訂立機制以訂定和修訂核准聲稱清單,以期為業界就相關產品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營養和健康聲稱,提供清晰指引,並設立寬限期,讓業界有時間按需要改良其產品配方、調整包裝或修訂市場推廣策略,以符合新規定。

  此外,建議規管架構不僅規管「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的標籤或包裝上所作的營養和健康聲稱,也會涵蓋透過廣告就這些產品所作的聲稱。

  建議規管架構的詳情載於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可在食物及缳生局網頁(www.fhb.gov.hk)或食物環境缳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網頁(www.cfs.gov.hk)下載,亦可於下列地點索取:

* 食物安全中心傳達資源小組
(位於九龍旺角花園街123號A花園街市政大廈8樓);

* 民政事務總署各民政事務處;以及

* 食物環境缳生署各區環境缳生辦事處。

  市民可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或之前,以電郵(claims_consultation@fehd.gov.hk)、郵寄(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43樓食物環境缳生署食物安全中心風險評估組)或傳真(28933547)方式提出意見。



2015年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3分

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