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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六月三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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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將於六月三十日刊憲並生效,設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

  立法會今日(五月二十五日)通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旨在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符合法定及政府規定、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確保業界採取可持續發展的營辦模式。《條例》刊憲後,在香港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只有取得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

  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前已營辦並已有骨灰安放於其龕位的骨灰安置所(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如存在已久(即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前已開始營辦),並符合《條例》的其他規定,可在發牌制度下申領豁免書。其他骨灰安置所則必須取得牌照。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條例》刊憲後,在緊接六月三十日前已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可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的九個月寬限期內繼續營辦,但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

  「《條例》刊憲後的首六個月內,政府會籌備設立發牌制度,包括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以及訂立所需的機制、程序及相關指引。」

  「委員會自《條例》刊憲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屆滿後(即十二月三十日)開始接受指明文書(即暫免法律責任書、豁免書或牌照)的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已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骨灰所辦)。骨灰所辦的工作是為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和處理實施《條例》的相關事宜。」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如欲申請指明文書,須於今年十二月三十日至明年三月二十九日這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至於在六月三十日前已存放在私營骨灰安置所內的骨灰,如該骨灰安置所在緊接《條例》刊憲日期前已營辦,該等骨灰可在下列期間繼續存放在該私營骨灰安置所內:

* 九個月的寬限期內;

* 如該骨灰安置所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在處理該申請至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期間;

* 如該骨灰安置所獲發暫免法律責任書、豁免書或牌照等指明文書,而這些骨灰已列入已獲批准的圖則內:在該指明文書有效期內。
  
  任何屬於下列情況的私營骨灰安置所,須按《條例》規定進行訂明的骨灰處置程序:

* 六月三十日或之後開始營辦,而沒有任何有效的指明文書;

* 六月三十日之前已開始營辦,但寬限期過後,仍在沒有任何有效指明文書的情況下繼續營辦;或

* 遭棄辦或停辦。
  
  任何人非法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骨灰安置所或不恰當處置骨灰即屬違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三年;而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發言人補充,根據《條例》,任何接管人(包括骨灰安置所處所的擁有人、承按人、清盤人、受託人等)接管某骨灰安置所處所,必須在接管當日後的七個公曆日內以書面通知食環署署長。

  他說:「然而,政府預期在《條例》實施初期,部分接管人未必熟悉相關的七日通知規定,故此就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內被接管的骨灰安置所處所而言,在《條例》刊憲後,如接管人能在接管當日後不遲於三十個公曆日內把所需的通知送達食環署署長,政府不會僅因有關人士未能按照法例於七個公曆日內作出通知而向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發言人呼籲市民購買或租用私營骨灰龕位時須小心謹慎。

  他說:「《條例》刊憲後,市民不應向任何沒有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購買或新租用龕位,亦應留意《條例》有關規管購買或新出租龕位事宜的條款。」

  有關《條例》詳情及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指引,從六月三十日起上載於有關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網頁(www.rpc.gov.hk),供公眾參閱。


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4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