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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中醫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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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賦權衞生署署長在指明的情況下作出中藥安全令,禁止銷售某種中藥或相關產品,及指示收回該種中藥或相關產品,並確保該中藥安全令得以有效和順利地執行,以保障公眾健康。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說:「雖然現行法例已要求有關持牌中藥商根據《中藥規例》(第549F章)設立和維持一套收回中成藥、中藥材和在中成藥的製造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品的制度,可是在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法庭認為衞生署署長沒有法定權力下令收回有關產品。此外,我們檢討《條例》後,發現目前《條例》或其附屬法例中,並無條文規定無牌商戶必須按衞生署署長的指示收回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中成藥或中藥材,例如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分銷中藥材,以及分銷未經註冊的中成藥等。我們認為有需要修訂《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藉以加強規管。」

  除賦權衞生署署長發出中藥安全令外,政府亦建議在《條例》引入上訴機制,讓受中藥安全令約束的人可就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政府亦同時建議修訂《中藥規例》,以調整持牌中藥業者須維持的管控制度,令中藥材、中成藥及中間產品得以迅速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全部收回。

  在罰則方面,政府建議如受中藥安全令約束的人不遵從或拒絕遵從中藥安全令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兩年。建議的罰則與現時違反《條例》大多數其他條文的罰則相同。

  《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日在憲報刊登,並於六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