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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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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以規管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滿十八歲的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

  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有以下主要建議:


限制以銷售機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違例者可處第5級罰款(即五萬元);
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違例者可處第5級罰款;
規定在當面分發的售賣或供應地方展示一個載有訂明通知的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違例者可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
規定在遙距分發中須加入訂明通知,並收到買方或收受方的年齡聲明,違例者可處第4級罰款;
授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衞生署的公職人員採取執法行動。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六月七日)說:「現行法例並無禁止領有酒牌的處所、未領有酒牌的處所,如酒類商店、便利店和超級市場,及以遙距方式如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為了未成年人的整體福祉着想,我們認為有必要修訂法例,而建議的罰則水平亦相信已具有足夠的阻嚇力,與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為方便業界遵從建議規管制度下的規定,衞生署會擬定詳細的指引。」

  「此外,為進一步呼籲公眾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酒精相關危害的影響,衞生署在二零一六/一七學年加強宣傳工作,透過舉辦一連串全港活動宣傳飲酒的害處,包括推出專題網站、舉辦學校與家長研討會、與學校校長會面,以及派發以年輕人及家長為對象、針對不同年齡的教材,包括小冊子及海報。衞生署會繼續爭取學校支持宣揚無酒生活的信息,實踐『年少無酒』的願景。」

  《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九日在憲報刊登,並於六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