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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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就《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立法會今日將會通過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會是香港食物安全政策一個新里程碑。我特別要多謝立法會各位一直關注食物安全的議員,以及審議此法例的委員。今日我們可以向立法會提交此條例予以通過,全因你們多年來在食物安全方面,對政府的要求、監察與鞭策,令我們可以成立此條例。

  政府一直致力透過多管齊下的方法,提升食物安全水平,保障市民健康。我們的工作包括:

(一)制訂和更新法例的規管;
(二)在市面和口岸抽查食物進行監察和就問題食品進行執法;
(三)與食物主要來源地(包括內地)的規管機構保持緊密聯繫,及早在源頭進行監察;以及
(四)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業界溝通。

  在立法方面,自二○○四年以來,政府先後推出或修訂11條有關食物安全的法例,包括在二○○五年立例禁止使用孔雀石綠;在二○○八年制訂營養資料標籤法例,規定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印有「1+7」的營養資料標籤;以及在二○○九年引入《200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食環署署長)作出命令,禁止進口和供應問題食物及命令回收該等食物。

  二○○六年政府成立食物安全中心,專責處理食物安全的工作,以及與內地和海外掌管食物安全的機關聯繫。食物安全中心每年在市面抽取約六萬五千個食物樣本化驗,遇上食物事故時,中心同事更日以繼夜地工作。就最近市民關注的日本食物安全問題,中心同事便擔當把關角色,對從日本進口的食物進行輻射檢驗。當中心在三月二十三日驗出三個日本進口食品樣本的輻射水平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引限值,食環署署長便迅速運用《200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命令禁止於三月十一日或之後從日本五個縣(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和千葉)的新鮮食品和奶類產品進口,並禁止這類食品在香港境內供應,這對維持市民食物安全的信心有莫大幫助。

  《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是完善我們食物安全規管機制的重要一環,亦是本屆政府的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確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時,當局能更迅速和更有效地查出問題食物的來源,並作出跟進,保障市民健康。對業界而言,盡早鎖定問題來源,亦可大大減低對他們的影響。

  《條例草案》在去年六月二日在立法會二讀。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12次會議,詳細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並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我在此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及其他委員,為《條例草案》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我亦非常感謝各有關團體在審議期間提出他們的關注和建議。

  《條例草案》將設立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規定食物商須妥為備存交易記錄,藉以提高食物溯源能力;賦權訂立規例,加強對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管制;以及將立法會通過《200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有關賦權食環署署長作出命令,禁止進口和供應問題食物及回收該等食物的相關條文,納入新的《食物安全條例》。

  《條例草案》引入的食物追蹤機制,與現時的食物監察計劃相輔相成,全面保障整條食物供應鏈的食物安全。去年,食物安全中心食物監察計劃整體合格率達99.7%,反映本港的食物安全維持於高水平。

  食物安全中心的食物監察計劃,可以有效監察市面出售的食物是否符合法例規定和適宜供人食用。倘若發生食物事故,食環署署長可透過《條例草案》規定食物商備存的記錄,追蹤問題食物的來源及分銷情況。根據《條例草案》的登記制度,食環署署長亦可識別及聯絡處理同類食物的進口商及分銷商。這些都有助食環署署長能準確地評估事故的規模及問題食物的流向,以及所需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使市民能掌握最新資料,食物安全中心亦會就問題食物的追蹤及化驗工作,定期公布。

  由於《條例草案》涵蓋面極廣,而且對整個食物業界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們在引入《條例草案》前,進行了廣泛的諮詢,亦特意委聘顧問進行營商環境影響的評估,確保《條例草案》的建議是可操作及符合食物業界的運作,所以,業界普遍支持《條例草案》。

  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認同我們詳盡的諮詢工作,從而令到審議過程較為順暢。

  在法案委員會中,黃容根議員曾向我們表達漁農界對《條例草案》的關注。在漁民方面,黃議員擔心他們對遵從保存記錄的規定有困難,為此,我們於去年七月至九月為漁民推行為期六周的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的成效顯示,根據《條例草案》規定漁民備存記錄是切實可行的。政府會把握今年五月中至七月底的休漁期向漁民提供培訓,協助漁民為遵從備存紀錄規定作好準備。

  剛才有議員提到,在大海的魚,我們是否不用理會是在哪裏捕撈。事實上,我們已將香港海域分為不同的區域,以方便漁民備存捕撈地方的記錄,因為有些地方實在會有一定的風險,例如雪茄毒等問題,因此在這方面是有特別原因需要這樣做。

  黃議員亦向我們反映本地農民的關注,農民認為他們經營個別的合作社,在蔬菜統營處分銷他們的農作物,由於合作社已有足夠的資料供政府追蹤食物來源,要求豁免農民登記。我們與農民多次會面,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及各項要求。對於那些以批發供應農作物的農民,由於他們符合「食物分銷商」的定義,所以必須登記及保存供應記錄。經過溝通後,農民普遍贊成建立追蹤機制,我們亦承諾會為農民舉辦訓練課程,幫助他們了解《條例草案》的安排,更可以藉此機會推廣香港的農業發展。

  由於各方已準備就緒,我們已開始為《條例草案》的實施多做宣傳。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食物安全中心會展開大規模的宣傳運動,以加強公眾對《條例草案》各項規定的認識。宣傳運動包括在十八區舉行簡介會,特別以小型食物商,例如漁農產品生產戶、公眾街市攤檔租戶和批發市場租戶等為對象,向他們解釋《條例草案》的規定。食環署亦會為《條例草案》設立查詢熱線及網站,為業界和公眾提供詳盡的資料。

  我們計劃根據《條例草案》第1(2)條,以憲報公告《條例草案》於今年八月一日生效。食物安全中心在當日開始可以接受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申請登記。

  但為了讓食物商有充分時間適應新規定,《條例草案》訂定有六個月寬限期,在寬限期滿後才實施有關不遵守登記規定的罰則和備存記錄的規定。換言之,《條例草案》雖然在二○一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但全面生效日期是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預計在《條例草案》生效後,會有大批的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提交登記申請。應法案委員會要求,食物安全中心承諾對在六個月寬限期的首四個月內收到的登記申請,如申請人已全部提交各項所需的資料,食環署署長會在寬限期結束前給予批准。至於在寬限期結束前兩個月內收到的申請,批准所需的時間需視乎屆時所接獲的申請數目而定。

  在六個月的寬限期結束,當大部分業界已辦妥登記後,食環署署長會在收齊所需資料後的七個工作天內給予批准。而食環署會在登記三年期完結前,以書面通知登記者,提醒他們要申請將登記續期,以免他們誤墮法網。

  《條例草案》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訂立規例,以完善對風險較高食物的規管。

  現行法例已對野味、肉類及家禽實施入口管制,我們建議將入口管制擴展至包括禽蛋及水產,並正就有關建議諮詢業界。待《條例草案》通過後,便會在五月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規管禽蛋的方案。

  《條例草案》規定食物商備存食物來源記錄,有助增加對消費者的保障,同時亦減低業界經營風險。就以最近日本食物安全問題為例,我們了解本港那些從日本輸入食材的日式食肆,大部分已轉用其他地方的食材(包括內地、北美和歐洲不同國家)。即使一些源自日本的食材,他們亦已選用遠離災區的來源(例如:北海道或九州)。因此,政府一方面會繼續檢查每個批次來自日本的食品,同時亦希望業界能保持其食物來源的交易記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所以新的《食物安全條例》規定食物商備存食物來源記錄,是有助主管當局了解和確認這些安排。

  我亦要藉此機會,提醒業界小心選擇食物來源和供應商的重要。《條例草案》要求食物商上下游一起備存記錄。售賣來歷不明食物的人士的單據資料多不會銜接,其中牽涉的食物商亦可能觸犯法例。我要強調,這包括剛才有議員提出的所謂「水貨客」。《條例草案》規定,食環署署長須提供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的登記冊讓公眾查閱。因此,公眾(包括食物商)可隨時查閱登記冊,以得知其貿易夥伴的狀況,避免買入不明來歷的食物,從而保障消費者及食物商。此外,由於輸入不明來歷食物的人士,即「水貨客」,一般不會按《條例草案》進行登記,因此他們可能會因沒有遵從登記規定進口食物而觸犯法例。

  主席,特區政府一直關注食物安全。我深信《條例草案》的建議得到業界和市民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以及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從而進一步提升本港食物安全水平。

  多謝主席。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