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記者會開場發言(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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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記者會上的開場發言:

  各位,政府於今天(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已宣布,行政會議已通過在六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是用以制定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

  政府一直透過三管齊下的策略落實骨灰龕政策。我們一方面致力推廣可持續殯葬模式(例如在海上或紀念花園撒灰),另外亦積極增加公眾骨灰安置所的供應,以及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運作。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是加強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

  政府在過去曾就骨灰龕政策推出兩輪公眾諮詢。公眾諮詢結果顯示,社會大眾支持透過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不過,對於如何才能處理不符合現行法定及政府規定的現有骨灰安置所,則意見不一。有意見要求我們作出最嚴格的規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提醒政府不應隨便打擾先人的安息之所。

  基於以上的背景,在推行有關發牌制度時,我們必須平衡居民、先人親屬以及其他持份者的關注。我們亦希望能以務實的方式處理一些存在已久,但未必能符合規定的私營骨灰安置所。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是建議制定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在其通過後,除非有關營運獲發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營運私營骨灰安置所。在條例草案下,骨灰安置所指任何用作或擬用作存放骨灰的處所。我們建議成立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擔任主席,並有公眾人士為委員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作為發牌當局。食環署會是條例的執法機關。

  條例草案亦建議,無牌營辦骨灰安置所(包括出售骨灰安放權)即屬犯罪。不當處理已安放骨灰及/或棄辦骨灰安置所也屬犯罪。以上罪行,在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最高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三年;在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條例草案,要獲發牌照,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符合批地契約或土地文書、城市規劃及樓宇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以及提交管理方案。另外,亦要求有關處所為營辦人所擁有。除稍後就「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的兩項特別安排外,上述嚴格的規定均適用於所有私營骨灰安置所。

  對現存的骨灰安置所,我們會有一些特別安排。我們留意到有部分現存的骨灰安置所未必完全符合所有法定和政府規定,申領牌照或豁免書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即在今日前已存在,營辦人如需時間去達到各項相關規定的要求(例如處理城規申請),可向發牌委員會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讓其在條例生效後,即使在未獲發牌照或豁免書這段期間,仍可繼續營運。然而,在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間,有關骨灰安置所不得出售(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龕位,其現有不符合法例要求的地方和情況,亦不許惡化,並須盡快提交適用的申請,以符合規劃、土地和樓宇方面的規定。發牌委員會會按照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決定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有效期,最初最多不會超過三年,並且可在發牌委員會認同有特殊情況下,這三年的最高年限才有可能獲得再次延期,但延期亦不超過三年。

  對於豁免存在已久的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建議它們須符合以下資格要求:第一,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前已開始骨灰安置所的營運;亦須在今天(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後停止出售(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龕位;亦當然須符合條例草案下的其他規定。

  至於涉及條例草案所定義的違規構築物,有關骨灰安置所須跟進經專業人士核證該些構築物為安全的安排。我必須強調,如在今天(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後仍然出售或出租龕位,這些骨灰安置所日後便會喪失申請豁免書的資格,到時只可通過申領牌照才可繼續營運以及出售(包括出租)龕位。換言之,有意申領豁免書的骨灰安置所必須把營運規模凍結在今天上午八時的狀況。

  我剛才提到就「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申領牌照,在兩方面有特別安排,包括若非設於自置處所之內,營辦人必須有權以不少於五年期限使用該處所,以及若涉及上述違規構築物,這些骨灰安置所亦須跟進經專業人士核證該些違規構築物為安全的安排。

  有一項十分重要的安排,就是通報計劃。食環署在今天(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即時推出通報計劃,要求私營骨灰安置所提交資料以證明它們是屬於「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即證明它們今天上午八時前已在營運。無論是否屬發展局「私營骨灰龕資料」所列的骨灰安置所,我們同樣希望它們會參與通報計劃。食環署會隨即派員到訪骨灰安置所核實資料。

  發牌委員會日後會依據這通報計劃收集到的資料,決定骨灰安置所是否屬「草案前骨灰安置所」,以及將來是否符合申領條例草案下適用於「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各種文書(即牌照、豁免書和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有關資格要求。

  我藉此機會呼籲骨灰安置所營辦人積極參與通報計劃,以免將來向發牌委員會提交申請時受到影響。我亦呼籲市民向當局提供雖然現時不在發展局「私營骨灰龕資料」名單內的骨灰安置所資料,以便食環署在通報計劃下跟進。

  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條例草案要求:持牌人須與消費者訂立合約,訂明確切條款(例如所出售安放權的性質,如涉及龕位,其尺寸、年期及收費),以及有否設立保養基金等。條例草案規定,合約必須涵蓋一些重要事項,否則消費者可以有權取消合約,並要求退款。

  經營者有責任在結業前處理已存放的骨灰,如違反規定,須負上刑事責任。條例草案就骨灰安置所終止營辦時處理骨灰的安排訂定條文,並就適用於食環署、營辦人及不知情的第三者的訂明骨灰處置程序,提供主要框架。詳情在提交予立法會的相關文件將作出介紹。

  對消費者來說,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並生效前,營辦骨灰安置所及出售龕位雖然無須申領牌照,但正如現時的做法一樣,這些骨灰安置所仍須符合現行各項法定及政府規定(包括城市規劃、土地使用及建築物安全等各方面的規定),消費者要留心風險,以免日後因有關骨灰安置所申領牌照失敗而可能受影響。

  至於已購買了龕位的消費者,亦應該向營辦人索取完備資料,以便查核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所有法定及政府規定的要求。與此同時,消費者亦應向營辦人了解,如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結業及清盤,營辦人會如何處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受影響消費者的權益及相關安排,包括會否及如何退款或作出賠償。消費者應留意合約是否已有條款保障消費者這方面的權益。有需要時,消費者應就自身權益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前,有需要存放先人骨灰的市民須注意的是,第一,由於現時未能確定立法會會否通過條例草案,而且每所骨灰安置所的情況亦不盡相同,我們暫時未能保證任何特定骨灰安置所將來是否可獲發牌。即使該骨灰安置所名列發展局「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一部分,也不能保證。第二,即使獲發牌,我們在現階段也不能預知,就相關的牌照申請,牌照所規定的存放骨灰上限。因此,若有任何人作出承諾,聲稱日後必定可獲發牌,或必能保證存放或安排不受影響,消費者應特別小心。有需要時,應尋找專業意見。

  我們會在下星期三(即六月二十五日)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我期望立法會能早日完成審議,讓發牌制度能早日實施。

  在此我必須指出,擬議的發牌制度,不能絕對一次過解決過往留存並累積下來的問題。我們也未必能夠為一些最終可能出現的棘手問題提供百分百圓滿的解決方法。不過我希望大家明白,當局在處理私營骨灰安置所這個議題時,必須情理兼顧。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已考慮以下因素,包括宏觀的社會利益,長遠來說需要滿足社會對骨灰安置所的需求;遺屬的感受,特別是他們希望盡可能讓先人的骨灰安置後不需被打擾的意願;盡量減少骨灰安置所對鄰近社區造成的滋擾;以及最後希望能確保採用長遠來說可持續運作的模式。

  總括來說,政府已盡力制定一套我們認為是合乎我們所需、合理及達到適當平衡的規管制度,政府亦會繼續採取三管齊下的措施,即繼續努力增加公營骨灰安置所設施,推廣可持續殯葬,以及即使在條例草案未生效前,亦在現行架構下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

  我重申,政府一向透過三管齊下的策略處理巿民對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需求。我們當然會繼續努力,加強推廣可持續的殯葬方式。另外,我們亦會努力,希望落實在(全港)十八區提供政府骨灰安置所,這些(工作)我們是不會停止的。我們並會不斷探索其他可行的方式、選址,以便將來能開發更多(公眾)骨灰安置所,亦會考慮如何盡量善用現存或新開發的(公眾)骨灰安置所,包括我們早前曾提及,能否透過限制拜祭時間或(骨灰存放)年期等方法,讓我們能盡量利用這些空間。

  此外,巿民非常關注現存的私人骨灰安置所,特別是它們的違規情況或對處所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因此政府提出《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簡而言之,今日以後,所有有意營運、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符合所有現行法例要求,才會獲發牌照。所有對於「草案前骨灰安置所」適用的特別考慮,對於在今日以後才開始營運、新的(骨灰安置所),或即草案後骨灰安置所,是完全不適用的。然而,對「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我們會有一些不同的安排,正如我剛才提出,對部分存在已久而又符合我們要求的骨灰安置所,會提供安排讓他們申請豁免。至於其他所有不符合可獲豁免資格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它們必須申請牌照。不過,在申請牌照過程中,對這些「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將有一些特別的考慮,例如有關違規構築物,以及對土地利用或規劃用途(方面)有些特別考慮。申請牌照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我們考慮到它們進行規範化,以符合所有要求的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因此提供了一個時間表,讓它們有足夠時間進行規範化。在進行規範化的過程中,當仍未知道將來是否成功時,他們需要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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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