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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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第2、3、10、11、17、19至23條、第3部第4分部的標題、第37、43、46、50、53、57及58條,以及刪去第35及38條的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2、3、10、11、17、19至23條、第3部第4分部的標題、第37、43、46、50、53、57及58條,以及刪去第35及38條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法案委員會提出很多寶貴及具建設性的意見。以上的修正案主要是為回應委員及曾參與會議的私隱專員及持份團體/人士提出的意見及建議,而為使條例草案更清晰,我們亦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本、技術性或草擬方面的修訂。我希望特別解釋以下各項修訂建議。

  就第2條第(1)款有關「釋義」的條文,我們建議修訂「醫護服務」的定義,放寬有關進行醫護服務地點的地理限制(即是並非必需是在香港)。這修訂的作用是讓在某些特別情況下可以取覽互通系統以有助於在海外的醫護服務用途。我們亦在第2(1)條中「醫護接受者」的定義、第17條和第19條作出相應的修訂。

  就第3條有關「代決人」的條文,我們建議增加與醫護接受者「同住」而「在有關時間是陪伴該接受者」的人士為該接受者的合資格代決人。

  就第10和22條分別有關「暫時吊銷醫護接受者/醫護提供者登記」的條文,我們建議為暫時吊銷登記的期間訂明一個時限,以求清晰。有關的暫時吊銷最初為期不超過28日,而如電子健康紀錄專員認為適當,可延長這期間不超過28日一次。

  就第11和23條分別有關「取消醫護接受者/醫護提供者登記」的條文,我們建議表明地訂明一名醫護接受者/醫護提供者在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就取消其登記方面作出決定前,有機會作出申述。

  就第17條有關「醫護提供者申請登記」的條文,我們建議刪除第(5)(g)款。這條款是讓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將其認為直接或間接向醫護接受者提供醫護服務的指明實體登記為醫護提供者的剩餘條款。

  就第20條有關「政府政策局及部門登記為醫護提供者」的條文,我們建議修訂第(1)款,將登記資格收窄至政府部門,並使政府部門於登記時,在提供醫護服務方面須達到與其他醫護提供者根據第17條登記時相類的要求。

  就第35條有關「訂明醫護提供者在電子醫療紀錄系統方面的責任」的條文,我們建議刪除條文,以求清晰及簡潔。這並不會影響第22(1)(e)/23(1)(e)條的運作。

  就第37條和第38條分別有關「私隱專員就資料或資訊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及「查閱和改正資料或資訊」的條文,我們建議刪除第37條第(2)款和第38條,以取消禁止獲資料當事人(醫護接受者)以書面授權的人士,對該醫護接受者載於互通系統的資料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改正資料要求。這改變後的要求便會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做法重新保持一致。

  就第50條有關「在某些情況下,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可要求醫護提供者交出紀錄或文件」的條文,我們建議擴展紀錄或文件的範圍至由該提供者「管有或控制的」,並建議使除了登記醫護提供者外,醫院管理局及衞生署同樣須應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

  就第53條有關「電子健康紀錄研究委員會的設立」的條文,我們建議加入新的第(2A)款,進一步具體說明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第(2)(c)款委任的「不多於10名的其他委員」的特定要求,並建議修訂第(3)款及增加新的第(3A)、(5A)和(5B)款,在條例草案中列明上述委員的委任任期、再度委任、免職和委任公布。

  就第57條有關「限制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的條文,我們建議修訂第(1)款中「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為「不會……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以釐清所限制的法律責任只是民事責任。我們亦建議刪除第(2)款以免引起誤解。這條款列明電子健康紀錄專員並無責任檢查醫護提供者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以確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是否獲遵守,或向互通系統提供的資料是否準確。

  就第58條有關「保障公職人員等」的條文,我們建議修訂第(3)(b)款,以「獲專員根據第48(3)條委任的醫院管理局僱員,或獲如此委任的、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第5(n)條成立的法團的僱員」取代「專員根據第48(3)條委任的人」,從而收窄第58條中可給予保障的人士。

  至於文本、技術性或草擬方面的修訂方面,例子包括將第2(1)條中“immediate family member”的英文文本修訂為“family member”,令其在字面上與該詞的中文文本(即是「家人」)更貼近,以及將第46(8)和46(9)條中“healthcare services”修訂為“health care services”,並釐清該詞與私隱條例第35B和35I條有相同的意思。

  法案委員會對我們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1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