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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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梁家騮議員動議修正第2、7及12條,以及刪去第16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已經解釋,政府當局在原則上反對梁家騮議員的修正案,原因是修正案會:(i)嚴重削弱我們加強公營和私營醫護提供者之間的雙向互通的政策目的;(ii)完全改變之前透過諮詢過程議定的根本設計原則和同意安排;及(iii)令已完成開發的第一階段互通系統無法運作。接下來我會再作詳細解釋。

  經過接近五年的設計和開發工作,我們的技術團隊已完成第一階段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的背後概念包含了兩層的同意。首先,所有病人(包括醫院管理局和衞生署的病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給予「參與同意」以參加互通系統。第二,就已參加的病人(即是醫護接受者),他們可以選擇性地向個別私營界別的醫護提供者給予「互通同意」讓其取覽和上載其電子健康紀錄。

  至於梁家騮議員的修正案,概括而言,會帶來以下的直接影響。第一,是關乎「取覽」和「上載」將須分別獲獨立的同意:修訂第7條後,「參與同意」會被重新定義為醫護接受者(即是病人)讓所有參與的醫護提供者上載其電子健康紀錄的同意。修訂第12條後,「互通同意」會被重新定義為病人讓有關醫護提供者取覽其在這個系統中的紀錄;及

  第二,是關乎給予醫管局和衞生署同意的安排:刪去第16條後,當病人給予「參與同意」時,將不再視為已向醫管局和衞生署給予「互通同意」。

  根據梁議員於本年五月致法案委員會的函件,他的關注似乎是可能會有情況是病人只想容許私營醫護提供者取覽其在醫管局/衞生署的電子健康紀錄,但不想上載其資料至互通系統讓醫管局/衞生署取覽;又或病人不想私營醫護提供者取覽其由醫管局/衞生署提供的電子健康紀錄,但想醫管局/衞生署取覽其由該私營醫護提供者所提供的電子健康紀錄。這些情景都涉及資料的單向互通。

  如之前向法案委員會所解釋,互通系統是一個由公帑設立的互通平台,根本目標是促進公營和私營醫護提供者之間電子健康紀錄的雙向互通,讓病人受惠。實際上,我們認為「互通同意」應涵蓋電子健康紀錄的取覽和上載兩方面,這是較為符合我們的政策目標,也是一個理想的安排。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亦是在諮詢期間大家所同意的。

  目前正在推行的公私營醫療合作--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在本質上是個單向的互通試驗計劃,主要作用是測試相關的技術和概念的受歡迎程度。將來雙向互通系統可加強效益,使參與的醫護提供者從互通系統得到有用的資料,同時亦可向互通系統作出貢獻,充實病人紀錄的內容。相較於單向的試驗計劃,雙向互通系統會為病人及醫護提供者帶來更大的益處。但假若將原本的互通同意分拆,令單向互通成為預設安排,則會大大削弱我們的政策目標。

  在擬議刪除第16條有關衞生署和醫管局的同意方面,我們之前已向法案委員會解釋,醫管局和衞生署是全港最大的醫護提供者,擁有大量健康資料。這些資料將會成為編撰病人的長期電子健康紀錄的關鍵組成材料,對加強向病人提供的醫護服務的連貫性有很大幫助。若沒有這些資料,病人電子健康紀錄的內容會變得很薄弱,而參加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價值及益處會被大大削弱。

  現時已完成開發的互通系統,已融入了整體的同意安排。有關的安排已經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督導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適切討論和諮詢。有關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成員來自不同的持份者,包括病人組織、醫護相關的專業團體,和不同特定界別的專家或相關機構的代表。該安排亦曾於二○一一至一二年的《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法律、私隱及保安框架》公眾諮詢文件的第四章中提出。

  從國際經驗而言,要成功推行一個具備這樣規模的自願性質的互通系統,簡單和容易使用對大部分的參加者都是極重要的。現時的同意安排和第一階段互通系統便是以這個構想而設計和開發的。

  已開發完成的第一階段互通系統可以滿足大部分的參加者。雖然如此,我們亦明瞭有些病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對其電子健康紀錄的互通能否收緊有關注。實際上,在較早前「保管箱」事宜的討論亦提及到有可能發生的情景。經過與法案委員會多番討論後,政府當局已承諾在電子健康紀錄計劃第二階段的首年,會循正面的方向進行加強病人選擇的研究,以期開發及實施某形式的新功能/安排,讓病人就披露其資料方面有更多的選擇,而且亦同意在完成研究後,我們會在推行有關的新建議功能之前諮詢持份者。我們相應地準備了一套有關「互通限制」的修正案,提供法律基礎讓病人可要求限制其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範圍。上述的安排在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亦大致獲得委員接受。

  就此而言,我們希望重點指出,由於政府當局修正案已提供非常具彈性的空間,容許日後不同的限制方法,包括可應對梁議員背後的關注和不同可能發生的情景,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進一步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現有的第7、12及16條,連同其他條文,是綜合的整體,讓已發展的第一階段系統及相關運作流程得以有效運作。反之,如果採用梁議員的修正案,即使經修訂的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們已開發建立的互通系統亦不能啟用。

  假若要符合梁議員的修正案中的要求,政府便需要重新設計及重新開發大部分現有的系統特點及功能、系統工作流程、應用、互通系統與其他醫護提供者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的系統界面協定等等,並需要重新進行不同的測試。這些工作會招致大量的額外開發成本。同時,互通系統的運作工作流程也需要大量修改。

  除此之外,由於互通系統是一個複雜的系統並涉及互通敏感的病人健康資料,系統設有很多嚴格的內置保安功能和私隱管制。如作出上述大量的技術性改動,我們需要由保安至私隱的角度,為整體的系統框架、功能規格/要求、程式碼等進行詳細檢討,以及需要排練不同的業務情況以確保可以妥善處理特殊的情況。其後,之前完成的詳細保安風險評估及審核及私隱影響評估也需要再重新進行。

  如果梁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我們估計所引致的額外工作需要最少24個月和額外費用及人手。有關延誤對很多病人是會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而即使不考慮延誤問題,修正案本身將長期地嚴重削弱我們加強公營和私營醫護提供者之間的雙向互通的政策目的。此外,法案委員會在會議中亦決定不以委員會名義提出這修正案,可見建議並不獲委員普遍支持。

  梁議員剛才提出的關於轉介安排,除陳恒鑌議員剛才已指出外,我亦想再指出,修訂草案的第12(6)(b)條的轉介安排已提供足夠的保障,訂明獲轉介的醫護提供者取得的資料必須是有關醫護服務轉介的互通資料。

  因此,我促請各位委員反對梁家騮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並且保持條例草案中原有的第7條、第12條及第16條。多謝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17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