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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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於去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2015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條例》),以禁制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不論有關的服務是否在香港提供。我非常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郭家麒議員、其他委員、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完成。

  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九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和條文,詳細、深入及全面地討論了《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亦舉辦了公聽會,聽取了多個團體及個別人士的意見。醫護界和與會者對修訂都表示支持。我在此感謝法案委員會及所有參與討論和提供意見的團體和人士。

  法案委員會亦於會議上要求政府加入若干免責辯護條款,以防市民誤墮法網。政府在仔細研究後,採納了委員的建議。我將會於會議的稍後時間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現時,《條例》第15(3)條禁制在沒有醫學需要的情況下藉生殖科技程序選擇性別,因為容許使用生殖科技程序選擇嬰兒性別將會帶來一連串的社會問題,包括延續性別歧視、對家庭中其他子女造成負面影響、鼓吹優生學,以及令人口中的男女比例失衡等。如進行性別選擇是為避免誕下患有嚴重伴性遺傳疾病的嬰兒,則屬例外。《條例》附表2臚列了這類伴性遺傳疾病。

  有見近年本地報章刊載,推廣藉生殖科技選擇嬰兒性別服務的廣告有所增加,亦有本地中介公司發出此類服務的宣傳單張,政府建議有關的禁制須涵蓋各類媒體,包括互聯網。本地網頁的管理人或寄存公司明知而在其管理的網頁上刊載推廣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就現行的規管,我必須指出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現時《條例》並無禁制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選擇性別服務的宣傳廣告活動的條文。由於現時在沒有醫學需要的情況下藉生殖科技程序選擇性別已經本身是違法的行為,今次的修訂只是為堵塞法例中的漏洞,並不涉及更改政府規管提供生殖科技程序的政策。

  根據《條例》第2(1)條,「生殖科技程序」指藉人工方法協助,或藉人工方法在其他方面促成人類生殖的內科、外科或產科程序,或其他程序。檢查胎兒有否遺傳疾病及監察胎兒生長的醫療技術,例如超聲波掃描或母體血液測試,是在胚胎於女性體內形成後進行,而且不涉及使用任何生殖科技,並不會在「生殖科技程序」所界定的涵蓋範圍內,因此亦不會被視作用以達成性別選擇的程序。

  現時達成性別選擇的生殖科技程序,涉及先以基因診斷確定胚胎的性別,然後將指定性別的胚胎植入一名女性體內,又或透過精子分類以製造含有較多指定性別染色體的精子的樣本進行人工授精,以增加懷有指定性別胎兒的機會。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禁制公布或分發推廣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要構成擬議罪行,除了有犯罪行為,即有關人士曾公布及分發推廣使用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或曾參與安排公布或分發該廣告,亦必須有犯罪意圖,即明知而公布或分發有關廣告,而兩者須同時發生。

  我想講解一下委員主要關注的事項和政府的回應:

  在法案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有委員關注如果醫護專業人員在照顧病人期間向病人提供有關性別選擇服務的事實資料會否違法。如果醫護專業人員是在有醫療需要的情況下,即求診人士需藉生殖科技程序選擇胚胎的性別,以避免誕下患有《條例》附表2指明的嚴重伴性遺傳疾病的孩子,為他人提供資料或轉介病人接受有關的治療行為並不會構成推廣性別選擇服務。註冊醫生在執業時,是受到由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守則》)所規管。所有註冊醫生均須遵守《守則》所載有關產前胎兒診斷和干預、科學生殖科技及有關科技的要求和規定。

  有關「看來是」一詞的應用,根據原來第15(3A)條的草擬方式,公布或分發「看來是」推廣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將被禁制。委員關注到若某廣告看來並不是推廣性別選擇服務,但實質上卻發揮了推廣效果,該廣告有可能會在擬議罪行的涵蓋範圍內。根據我們的經驗,推廣性別選擇服務廣告中未必有字句明確列出可提供性別選擇服務,但可能載有引起聯想的圖片或用語。另外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性別選擇是整套生殖科技服務所提供的其中一項服務。

  在條文內加入「看來是」一詞,原旨在涵蓋那些以一個合理的人來看是推廣藉生殖科技技術提供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而無須考慮該等廣告所推廣的服務實際上是否證實能有效達成性別選擇的目的。有見於委員的強烈意見,政府同意分別在中、英文文本中刪去「看來是」及「purporting to」一詞,讓法庭決定有關廣告是否推廣使用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別選擇服務。但我們亦希望議員注意,在納入這修正案後,法庭可能會認為,一些訛稱或聲稱推廣某些程序但有關程序實際上並不能達成性別選擇的廣告,並不構成擬議罪行。

  委員亦有就《條例草案》所涵蓋的互聯網上的廣告表示關注。我們注意到利用互聯網進行廣告宣傳的情況越趨普遍,如擬議罪行不包括互聯網廣告,法例將會存在一個明顯的漏洞。此外,現行的《條例草案》中,要構成擬訂的罪行,控方除了要證明犯罪行為,亦必須證明有關的犯罪意圖,而兩者亦要同時發生。因此,根據我們草擬的第15(3A)條,那些不知情而涉及於互聯網上公布或分發廣告的人不應該會墮入法網。我亦必須再強調,我們的修訂只是針對使用人類生殖科技推廣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所規管的範圍十分狹窄,因此我們實在無需擔心是次修訂會影響網上其他的廣告或資訊的發布。

  委員亦就互聯網搜尋器營運商及擁有人的法律責任作深入的討論。我們理解現時互聯網上有不少社交平台可容許公眾在上面發表意見或轉貼資訊,而無需經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討論區管理人及網頁寄存公司審批,因為這些公司並不能即時知悉有第三者,例如網民,在其擁有、管理或控制、可供公眾使用的平台上上載或分發廣告,又或無法控制有關情況。就擬議罪行而言,他們實際上並不具有犯罪意圖,因此應該不會因違反該條文的規定而墮入法網。為了釋除委員的疑慮,我們亦動議加入修訂,列明如果有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討論區管理人及網頁寄存公司已經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網站移除該廣告,擬議罪行即不適用於該有關人士。

  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之中,有委員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作參考,並提出加入不同的機制以防止互聯網使用者誤墮法網。我必須在此再一次強調,是次修訂建議禁制的行為是禁制推廣以非醫學理由藉生殖科技程序進行性別選擇的服務的廣告,而廣告所推廣的行為本身已經是違法並已受到法律的規管,情況與版權條例的背景不同,因此並不可以作適合的比較。而且,我們針對的是推廣藉人類生殖科技進行性別選擇的服務的行為,一般互聯網使用者如果並非涉及有關的推廣業務,是不會跌入規管範圍。為釋除委員的疑慮,我將會於稍後提出政府修正案,為在包括電子形式的私人通訊中分享推廣性別選擇服務的信息提供免責辯護。

  就私人通訊這一點,有委員十分關注「私人通訊」一詞的涵蓋範圍。根據牛津詞典,「私人」一詞的涵義包括「只屬於某特定人士或某特定組別人士或只供其使用」、「與某人的工作或公職無關」,以及「關於或表示個人之間和不涉及商業機構的交易」。換言之,如果有關的通訊是一般市民在不涉及從事任何業務推廣的情況下分享資訊,例如在個人社交網站分享資訊,無論他的網站有多少名「朋友」,有關的通訊都符合「私人通訊」的定義。市民不需要太擔心因為轉載或分享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別選擇服務廣告而墮入法網。

  我將會於稍後就委員要求政府所提供予公司的僱員及為屬學術或技術性質的活動及刊物提供免責辯護等建議提出動議修訂。

  如獲立法會的支持,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通知持份者有關的修訂,包括本地媒體、本地互聯網網頁營運商及其他持份者例如相關的醫療機構。我們會在新一屆的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去確實生效日期。現時初步估計新的修訂會在大約六個月後生效。

  亦有委員提出關於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及有關法案需要整全的檢討。這點我是同意的,因為就科技而言,的確一日千里,而且任何條例也有需要與時並進,處理到任何新科技可能引起的社會和倫理問題。因此,我在此再說一次,在條例獲得通過後,會盡快與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討論進行全面的檢討工作,稍後再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上交代時間表。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政府將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提出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