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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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第一,增加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的業外人士參與,以加強其問責性和公眾參與;第二,改善醫委會的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提高其處理投訴的效率;以及第三,讓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更有效透過有限度註冊機制聘請非本地培訓醫生來港執業。

  我在此非常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方剛議員、法案委員會的各議員、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共同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完成。法案委員會亦舉行了公聽會,聽取多個團體,包括醫委會、醫學專科學院、多個醫生團體、病人組織、病人家屬,以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我在此感謝所有參與討論和提供寶貴意見的團體和人士。

  社會各界對改善醫委會運作的期盼是一致的。大家均支持增加醫委會業外人士參與、改善醫委會的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以及更有效地透過有限度註冊聘請非本地培訓醫生來港執業。政府和社會的共同願望是可以早日通過《條例草案》,以盡快落實改善醫委會運作。

  為了醫療系統的持續發展,政府進行了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希望提出建議,一方面滿足未來醫療人力需求,同時確保醫療專業規管架構與時並進。我們認同醫護專業自我規管的原則,亦同時觀察到,國際社會就醫護專業團體自我規管的發展趨勢是加強公眾參與,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

  我們計劃在今年內完成策略檢討。由於與醫生相關的事宜備受關注,加上去年十月高等法院就醫委會處理投訴個案機制及利益衝突的改善意見,以及去年十一月張宇人議員提出的議員草案,基於需要回應社會的訴求,我們決定在檢討報告完成及全面落實檢討建議前,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回應社會訴求,優先處理社會對醫委會在業外人士參與、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以及讓醫管局更有效透過有限度註冊機制聘請非本地培訓醫生來港執業方面的關注。

  在增加業外人士參與方面,在《條例草案》下,我們建議有更多業外人士參與醫委會的工作,我們建議,第一,醫委會業外委員的人數由四名增至八名,即總委員人數由28名增加至32名,業外委員由原本四名增至八名,醫生委員人數維持24名。另外,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的業外人士人數由一名增至兩名。業外人士可由醫委會業外委員或業外審裁顧問擔任,連同六名醫生,一共八名成員;以及委任至健康事務委員會的醫委會業外委員人數由一名增至兩名,連同八至十名醫生,一共十至十二名成員。

  在改善醫委會的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以提高其效率和問責性方面,我們建議改善醫委會的投訴處理和紀律研訊機制,以增加處理投訴的效率、問責性及公信力。在初步偵訊階段,令醫委會可成立多於一個偵委會處理投訴;偵委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由必須有一名醫委會業外委員改為一名業外委員或業外審裁顧問;延長委任至偵委會業外人士的任期,由不多於三個月至不多於十二個月。

  另外,在紀律研訊階段,把審裁顧問的數目由14人增加至34人,包括20名醫生和14名業外人士;調整法定人數的組成,由最少五名醫委會委員或審裁顧問組成,其中最少一人須為註冊醫生的醫委會委員、最少一人須為註冊醫生的審裁顧問,以及最少一人須為業外委員或業外審裁顧問,而最重要的是過半數的委員必須為註冊醫生,以體驗專業主導。

  另外,在《條例草案》下,政府可委任多於一位醫委會法律顧問,以及容許律政司司長委任私人執業的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醫委會秘書進行聆訊的法定事務,從而加強對醫委會的法律支援,以應付預期增加的個案量。

  此外,讓公營醫療機構更有效地透過有限度註冊機制聘請非本地培訓醫生來港執業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將有限度註冊的期限由不多於一年延長至不多於三年。我們相信這有助招聘合資格的非本地培訓醫生,當中包括本身是香港人但在外地接受醫科培訓的人士,選擇來港或回港在公營醫療機構執業,以緩解香港醫生人手短缺,特別在公營機構的問題。

  主席,我在此回應一下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條例草案》時,委員就一些事情提出的關注。我們知悉有醫生非常關注專業自主的原則及選任委員與委任委員的比例。政府一向認同醫療人員專業自我規管的原則。現時醫委會由28名委員組成,其中24名委員為註冊醫生。即使在《條例草案》下,醫委會業外委員的人數由四名增至八名後,醫生的比例仍佔大多數,符合專業自主的精神。雖然政府並不接受維持選任委員與委任委員的相等比例便一定是保持專業自主的前設,但我們明白有些醫生團體的關注,因此我們因應關注就《條例草案》作出修訂,使醫委會選任委員與委任委員的比例維持一比一。

  我們會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現時兩名由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專科學院)提名的委任委員,改為由專科學院按照其運作規則自行選出,以維持醫委會選任委員與委任委員的比例相等。

  有議員認為應增加醫委會醫生委員數目,我想強調,《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增加醫委會的業外人士參與,藉此提高其問責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現時醫委會有28名委員,其中24名委員為醫生,即使業外委員數目由四名增至八名,醫生委員數目仍佔大多數,體現專業自主的精神。我們認為醫生的數目和代表性亦已足夠。

  值得參考的是英國醫學總會因應二○○○年衞生部就一名醫生的專業失當調查進行獨立研訊,進行大規模改革。其中,研訊報告指出當時的英國醫學總會由選任醫生佔大多數,由於選任醫生由醫生選出,難免要向醫生選民負責,與其保障公眾利益的角色可能產生衝突。

  就四名新增業外委員的組成,我們亦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四名新增業外委員中有三名由代表病人權益的界別選出,餘下一名委員由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提名,以代表消費者權益。透過消委會提名及病人權益界別選舉產生的四名業外人士,均會獲政府委任,成為醫委會委員。

  在選舉安排方面,我亦回應委員的一些關注,決定由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負責。秘書長會委任一名對選舉有經驗的人士或團體負責選舉的工作。現時建議為醫委會的秘書。

  就選舉人資格而言,我們亦考慮到應盡量涵蓋病人組織及一些委員的關注。因此,現在我們建議為有權以認可、有權投票的代表病人利益組織設立以下的要求:第一,該組織須是註冊社團或公司,即(i)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或(ii)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第二,該機構須被具公信力、與病人有關的網絡認可,包括但不限於現時醫管局、社區復康網絡和社會福利署的殘疾人士/病人自助組織資助計劃;第三,該機構須代表病人權益,即該機構的宗旨須是推動及/或代表病人權益;最後,該機構須在運作中,即該機構須具最少某個指定年期的運作經驗,進行推動及/或代表病人權益的活動,及/或作出醫療政策倡議。

  每個合資格的機構可提名一人。每個合資格的機構有三票,得票最多的三位當選。三位醫委會業外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我們會繼續就選舉細節與病人組織溝通。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們會盡快展開選舉程序及進行委任。

  有關改善醫委會的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方面,各委員也非常關注《條例草案》對改善這方面的成效。現時醫委會在法例下只可成立一個偵委會,並且規定了偵委會及研訊會議法定人數,以及只可委任一位法律顧問。如通過《條例草案》後,醫委會可設立多於一個偵委會處理投訴個案,法定人數方面亦可更具彈性,可參與研訊的委員及審裁顧問亦會增加。此外,醫委會可委任多於一位法律顧問,律政司司長亦可指定私人執業的大律師或律師在研訊中執行醫委會秘書的法定職責。《條例草案》通過後,醫委會便可同時召開多於一個聆訊及進行更頻密的研訊。如可召開多於一個偵委會及同時召開多於一個聆訊,配合足夠的資源,可處理的投訴個案會以倍數增加。在此亦需要提出,現時的法例規範了,非業界委員必須出席偵委會和紀律研訊,成為一個樽頸。因此,增加四名非業界委員和十名非業界審裁顧問是可以解決這樽頸問題,從而加快偵委會和紀律研訊的程序,有助應付現時已積壓900多宗的投訴個案,以及每年接近500宗的新增個案。如《條例草案》不獲通過,則無法有效地縮短處理投訴的時間。

  我們亦已承諾,無論《條例草案》通過與否,會向醫委會秘書處增撥額外資源,確保秘書處有足夠支援,協助醫委會加快處理投訴和進行紀律研訊。就為醫委會提供法律支援方面,政府亦會向律政司增撥資源,使律政司可加強為醫委會提供的法律支援。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視乎新增的偵委會數目及紀律研訊次數和其他因素,政府承諾會增撥更多資源。在此我可以說,最少的經常性開支也涉及四百萬,最多可以到八百萬的經常性開支。

  政府亦會要求醫委會檢討現時委聘法律顧問的安排。在通過《條例草案》後,政府可委任多於一名法律顧問處理醫委會的工作。委聘數名兼職的法律顧問應為其中一個較理想的做法,亦可為醫委會提供更靈活的法律支援。政府會向醫委會增撥所需資源,以便醫委會能委任足夠的法律顧問。

  委員亦關注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醫委會是否有足夠的醫生委員以設立多於一個偵委會。我在此指出,現時醫委會共有28名委員,其中24人為醫生。醫委會轄下設有五個法定委員會,分別為執照組、教育及評審委員會、道德事務委員會、偵委會和健康事務委員會。而這五個法定委員會合共有18個席位須由醫委會委員擔任。現時醫委會有16名醫生委員擔任上述法定委員會的成員,換言之,仍有八名醫委會醫生委員可加入日後增設的偵委會。另外,該16名擔任法定委員會成員的醫生委員亦可以同時擔任偵委會成員。我們希望能盡快通過《條例草案》,成立多於一個偵委會,加快處理投訴。

  在非本地培訓醫生透過有限度註冊機制來港執業方面,公眾和立法會議員也非常關注公營醫院的人手問題。通過《條例草案》後,有限度註冊的期限由不多於一年延長至不多於三年,希望讓合資格的非本地培訓醫生來港在公營機構執業,但他們只可在受聘的公營機構工作。

  有意見擔心《條例草案》降低來港執業醫生的門檻,我想重申,政府絕無任何計劃降低非本地培訓醫生來港註冊執業的門檻或專業水平的要求。

  《醫生註冊條例》已訂明除了本港兩間醫學院的畢業生外,所有醫科畢業生不論在何處受訓,均須通過由醫委會舉行的執業資格試,而該執業資格試的水平和執行均由本地兩所醫學院負責,確保水平與本港畢業的醫學生一致,並在通過考試後,需要在香港完成駐院實習訓練,才可在香港註冊,成為正式的醫生。

  就有限度註冊而言,只有指定機構(現時為衞生署、醫管局和兩間醫學院)可為在海外受訓並證實具備相關經驗和資歷的專科醫科畢業生向醫委會申請有限度註冊,他們只可在為他們申請的機構內從事教學、研究和臨床工作。申請須經醫委會審批,而且註冊的有效期只得一年,續期亦須每年經醫委會審批。

  政府建議把有限度註冊期限由不多於一年延長至不多於三年。我們相信這做法有助合資格的非本地培訓醫生,當中包括本身是香港人但在外地接受醫科培訓的人士,選擇來港在醫管局服務,以緩解香港醫生人手短缺的問題。這項修訂只為優化現時有限度註冊的安排,申請仍須經醫委會審批,並不存在降低來港執業醫生的門檻。

  醫管局已重申,當有專科出現缺人時,才會考慮聘請有限度註冊醫生。人選需經嚴謹審核,並以合約形式聘請。若不再缺人時,可不再續約,終止合約。

  本港兩所大學(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培訓的醫生是本港醫生供應的基石,這點是無可置疑的。醫管局在聘請醫生時,定必優先聘請本港培訓的醫生。現在的安排如是,將來的安排也如是。現時醫療服務需求龐大,加上人口老化,對醫生人手需求定必有增無減。現時醫生人手已出現短缺,我們進行的醫療人手規劃及專業發展策略檢討估計醫生在中長期持續出現短缺,醫管局定必優先聘用兩間大學培訓的全部醫學生,並向他們提供專科培訓。

  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我們預計會在二○一六年下半年完成,其後政府會公布,並就如何落實有關建議諮詢持份者。待檢討完成後,我們會全面檢討《醫生註冊條例》。

  我在此亦順帶一提,有議員重複提出成立獨立醫療申訴專員機構。我相信我們會把它納入到現正進行的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工作中,作為其中一個可選擇的方案。當然,若真的決定有此計劃,亦需要另行諮詢公眾和訂立法例。

  有意見指政府可先通過沒有爭議性條文。我亦想重申一次,《條例草案》是有相當的迫切性。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接受議員部分的批評。醫委會改革已討論和醞釀了超過十多二十年,我們原先的計劃是在策略性人力資源檢討計劃中一併推出,但這計劃,正如我剛才所說,在下半年總結,屆時相信仍有一些其他的建議具相當爭議性,故此有可能需要另行諮詢。正如我剛才指出,因應去年的一些法庭判例和公眾加強了對這方面的訴求,我們今次推出這修訂,先處理了我剛才解釋的數個重要和較迫切的問題。我在這裏再重申一次,《條例草案》現在針對增加醫委會業外人士的參與,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改善醫委會的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加快醫委會處理投訴的程序和效率,以及透過優化有限度註冊機制,讓非本地畢業醫生可到醫管局幫忙,這數個目標也是社會一致認同的目標,而且是具有相當的迫切性。主席,我稍後會就我剛才提出的數點提出修正案,把現時兩名由專科學院提名的委任委員,改為由專科學院選出;加入四名新增業外委員的組成和相關條文,以及其他的技術性修訂。

  最後,有些議員認為我需要回應的數個問題,以及一些我認為在這事情上雖然不是在法案委員會中大量討論的問題,但其實在最近察覺到有很大關注的問題。第一,我尊重每個人,包括政府官員和議員,除了考慮市民和社會需要外,也有政治考慮。因此,我們已在整個審議過程中盡力在架構上作出平衡,處理一些大家在政治上的觀感問題。正如剛才也有提到,我們已把兩位委任委員改為選舉委員;另外,再把四名新增業外委員的委任性,由一個實質的委任轉為名義上的委任。我相信亦有很多議員提出他們理解這兩個機制的分別。

  另外一些關注是,尤其是一些初級醫生對前途的關注。我在此需要再重複一次,在本地兩所大學畢業的醫科生,無論是他們受聘的機會、發展機會、晉升機會,以及培訓機會,也不會受這條例的影響。醫管局或政府會確保所有在本地培訓和畢業的醫學生,畢業後也會獲得公立機構的聘用,接受培訓。

  醫生水平方面,也有很多議員提出過。整條法案沒有觸及香港醫生水平的問題,因為若透過正式的註冊或執業試,這執業試的水平及其操作和運作,也是由本地兩間醫學院執行。有限度註冊醫生的審批,除了要通過醫管局的專科委員會決定真的有需要外,其資歷亦需要經過本地有關專科學院的評定。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政府將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6年7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2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