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第五項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返回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第五項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我動議講稿附錄第五項辯論所載有關附表1至4及7,以及附表5相關條文的修正案。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中。

  這些修正案都是我們聽取了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法律顧問的意見及建議後提出的,大多數是文本方面或技術性的修訂,目的是令條文更加清晰易讀。

  另外一些主要修正案如下:

(一)修訂附表1,以授權發牌委員會把其職能或權力轉授予公職人員

  《條例草案》現時已有條文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把其職能及權力轉授予公職人員,以便可更有效施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為着同一個目的,我們認為就發牌委員會而言,亦應有相若的轉授權力的明確條文,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抝。

  發牌委員會有許多項權力及職能在執行上涉及大量工作,而這些工作實際上不可能由委員會自行處理,而是應該轉授予食環署人員執行,包括處理申訴、就私營骨灰安置所運作的違規情況進行調查、要求申請人提交進一步資料以便發牌委員會考慮其申請、備存一些登記冊等。

  因此,我們建議修正案,在《條例草案》加入條文授權發牌委員會把其職能或權力轉授予公職人員。同時,參考了其他法定機構的法例的做法,修正案亦清楚訂明發牌委員會的若干權力不得轉授,特別是關乎決策的權力,包括有關轉授、批准或拒絕指明文書的申請、撤銷或暫時吊銷指明文書、施加或更改條件,以及決定指明文書的有效期等的權力。

(二)修訂附表5,以利便食環署署長把骨灰交還申索人

  該修正案旨在明文規定食環署署長可就其接管的骨灰及/或物品援引互爭權利訴訟的法律程序,以利便把骨灰交還申索人。我們亦藉此機會重新擬訂附表5第9條,就有關交還骨灰的法院命令另訂條文。

  另外,政府及議員對附表5第6(2)及9(5)條均有提出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將會在下一輪辯論才作詳細討論,故我會留待稍後再闡述有關政府修正案。

  主席,有關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員會考慮及討論,委員對我們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