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
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
甲. 医疗卫生开支估算:1989/90 - 2019/20 年度
丙. 医疗卫生开支的定义
甲. 医疗卫生开支估算:1989/90 - 2019/20 年度
结果摘要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欧盟统计局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出版了一套用于编制医疗卫生开支的修订指引《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系统2011》(SHA 2011)。食物及卫生局已根据SHA 2011将香港的医疗卫生开支帐目更新至2019/20财政年度。
按医疗融资计划、医护服务提供单位及医护服务功能分析的主要趋势及细分数字如下。
一 | 医疗卫生开支 (表 1.1–1.2 及 图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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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医疗融资计划 (表 2.1–2.4 及 图 2.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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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医护服务提供单位 (表 3.1–3.3 及 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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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医疗服务功能 (表 4.1–4.5 及 图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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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与其他经济体比较 (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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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详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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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什么是国民(或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
国民(或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有系统及准确地描绘一个经济体的医疗卫生总开支在公共及私人部分的流向。
国民(或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显示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私人机构、住户)的金额,以及这些资金是怎样用来提供最终用途的服务,按提供服务的机构(例如:医院、门诊诊所、药房、传统中医诊所)和服务功能的种类(例如:住院及门诊护理、牙医服务、医疗研究等)而编排。
具体来说,国民(或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详细表列一个经济体内按着不同考虑因素分析的医疗支出。所有支出及医疗系统中的参与者都会按一套严谨的分类标准来分类。它能够补充其他报告系统而更完整地显示医疗系统的状况。二零零零年的世界卫生报告采用了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的资料来比较不同国家的医疗系统。正如世界卫生报告中所倡议,发展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主要的目的是加强医疗系统的管治和决策。
总体上,国民(或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为医疗系统的管治和决策提供重要的资料,就正如国民收入帐目和人口估计分别为宏观经济计划和社会服务的策划提供重要的资料。
丙. 医疗卫生开支的定义
医疗卫生开支是指用于通过利用专业的医学知识,以改善和维持健康状况,预防健康状况恶化,减轻不健康影响为基本或主要目的活动的费用。
这里所指的健康包括个人以及群体甚至整体人口的健康。医疗卫生开支包括支付以下健康护理活动的开支:
- 健康推广和预防
- 疾病诊断、治疗和康复
- 慢性病患者的照护
- 与健康有关的缺损和残疾人士的照护
- 纾缓治疗
- 提供社区医疗卫生项目
- 医疗系统行政及管治
丁. 香港本地医疗卫生开支分类系统
香港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采用了列于《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系统2011》内的「医疗卫生总开支国际分类」系统(ICHA)。
医疗卫生帐目的分类系统能够与现行其他国际经济统计的分类系统兼容,例如国民收入系统。在香港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中,开支是按以下四个分析范围而分类:
一. 医疗融资计划
二. 医疗融资计划收入
三. 医护服务提供单位
四. 医护服务功能
一. 医疗融资计划 (HFS)
医疗融资计划是医疗融资系统的构成部份:他们是医疗融资安排的主要形式,通过融资计划获得医疗服务。医疗融资计划包括住户直接支付及经第三者的融资安排购买医疗服务和物品。第三者融资计划是一套独立的规则,规定了融资计划参与模式、医疗服务权利享有资格以及收集和统筹资金的方法。
医疗融资计划的分类如下:
HFS.1 | 政府计划及强制性医疗融资计划 | ||||
HFS.1.1 | 政府计划 | ||||
HFS.1.1.1 | 政府计划(不包括政府公务员及医院管理局员工的医疗福利) | ||||
HFS.1.1.2 | 政府公务员及医院管理局员工的医疗福利 | ||||
HFS.1.2 | 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 | ||||
HFS.1.3 | 强制性医疗储蓄帐户 | ||||
HFS.2 | 自愿医疗保健支付计划 | ||||
HFS.2.1 | 自愿医疗保险计划 | ||||
HFS.2.1.1 | 僱主提供的保险计划 | ||||
HFS.2.1.2 | 私人购买的保险计划 | ||||
HFS.2.2 | 为住户提供服务的非牟利机构融资计划 | ||||
HFS.2.3 | 企业融资计划 | ||||
HFS.2.3.1 | 企业融资计划(除医护服务提供单位以外) | ||||
HFS.2.3.2 | 医护服务提供单位融资计划 | ||||
HFS.3 | 住户实付支出 | ||||
HFS.3.1 | 除却成本分摊后的实付费用 | ||||
HFS.3.2 | 与第三者付款人的成本分摊 | ||||
HFS.3.2.1 | 与政府计划及强制性医疗融资计划的成本分摊 | ||||
HFS.3.2.2 | 与自愿医疗保险计划的成本分摊 | ||||
HFS.4 | 本地以外的地方融资计划 |
二. 医疗融资计划收入 (RFS)
收入是指医疗融资计划通过特定的供款机制所增加的资金。分类的类别是融资计划获得收入而采用的特定交易类别。
医疗融资计划收入的类别是用于识别、分类和量度每个融资计划的收入来源种类(例如用于支付社会保障计划服务购买的社会保障供款以及维持非牟利机构计划的补助)。
由于融资计划是量度「谁管理医疗资金」,医疗融资计划收入则量度「谁支付医疗资金」,后者更适合用来量度公共及私人医疗开支的比例。
医疗融资计划收入的分类如下:
RFS.1 | 政府收入的转拨 | ||
RFS.1.1 | 内部转拨和补助 | ||
RFS.1.2 | 政府给特定组别的转拨 | ||
RFS.1.3 | 补贴 | ||
RFS.1.4 | 政府收入的其他转拨 | ||
RFS.2 | 来自非本地由政府分配的转拨 | ||
RFS.3 | 社会保险供款 | ||
RFS.3.1 | 僱员社会保险供款 | ||
RFS.3.2 | 僱主社会保险供款 | ||
RFS.3.3 | 自僱人士社会保险供款 | ||
RFS.3.4 | 其他社会保险供款 | ||
RFS.4 | 强制性预缴(RFS.3 除外) | ||
RFS.4.1 | 个人/住户强制性预缴 | ||
RFS.4.2 | 僱主强制性预缴 | ||
RFS.4.3 | 其他强制性预缴收入 | ||
RFS.5 | 自愿性预缴 | ||
RFS.5.1 | 个人/住户自愿性预缴 | ||
RFS.5.2 | 僱主自愿性预缴 | ||
RFS.5.3 | 其他自愿性预缴收入 | ||
RFS.6 | 其他未分类的本地收入 | ||
RFS.6.1 | 来自住户其他未分类的收入 | ||
RFS.6.2 | 来自公司其他未分类的收入 | ||
RFS.6.3 | 来自为住户提供服务的非牟利机构其他未分类的收入 | ||
RFS.7 | 本地以外地方的直接转拨 |
三. 医护服务提供单位 (HCP)
医护服务提供单位是指那些制造及提供医护货品及服务的机构单位,让个人、群体及整个社会使用。
按实际可行的情况,医护服务提供单位会被分为三大类:(1)公立部门(即政府及法定机构)、(2)私家机构、及(3)非政府组织。做法是在SHA 2011中建议的服务提供单位基本分类系统再加上第三个位数字来显示。将服务提供单位按其拥有权再作另一层分类,对制定公共及私人医护服务融资的政策很有帮助。长远来说,透过追踪政府或私人提供的服务的融资组合变化,可以协助决策者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达至理想的比例。
有些服务提供单位的分类,例如私家精神医院,虽然现时不适用于香港,但仍会保留给将来可能有的发展。
医护服务提供单位的分类如下:
HCP.1 | 医院 | |||||
HCP.1.1 | 一般医院 | |||||
HCP.1.1.1 | 一般医院:公营 | |||||
HCP.1.1.2 | 一般医院:私营 | |||||
HCP.1.1.3 | 一般医院:非政府机构 | |||||
HCP.1.2 | 精神健康医院 | |||||
HCP.1.2.1 | 精神健康医院:公营 | |||||
HCP.1.2.2 | 精神健康医院:私营 | |||||
HCP.1.2.3 | 精神健康医院:非政府机构 | |||||
HCP.1.3 | 专科医院(不包括精神健康医院) | |||||
HCP.1.3.1 | 专科医院(不包括精神健康医院):公营 | |||||
HCP.1.3.2 | 专科医院(不包括精神健康医院):私营 | |||||
HCP.1.3.3 | 专科医院(不包括精神健康医院):非政府机构 | |||||
HCP.2 | 院舍长期护理设施 | |||||
HCP.2.1 | 长期护理服务设施 | |||||
HCP.2.1.1 | 长期护理服务设施:公营 | |||||
HCP.2.1.2 | 长期护理服务设施:私营 | |||||
HCP.2.1.3 | 长期护理服务设施:非政府机构 | |||||
HCP.2.2 | 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设施 | |||||
HCP.2.2.1 | 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设施:公营 | |||||
HCP.2.2.2 | 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设施:私营 | |||||
HCP.2.2.3 | 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设施:非政府机构 | |||||
HCP.2.9 | 其他院舍长期护理设施 | |||||
HCP.2.9.1 | 其他院舍长期护理设施:公营 | |||||
HCP.2.9.2 | 其他院舍长期护理设施:私营 | |||||
HCP.2.9.3 | 其他院舍长期护理设施:非政府机构 | |||||
HCP.3 | 非住院护理医疗服务提供单位 | |||||
HCP.3.1 | 医生诊所 | |||||
HCP.3.1.1 | 西医诊所 | |||||
HCP.3.1.1.1 | 西医诊所:公营 | |||||
HCP.3.1.1.2 | 西医诊所:私营 | |||||
HCP.3.1.1.3 | 西医诊所:非政府机构 | |||||
HCP.3.1.2 | 中医诊所 | |||||
HCP.3.1.2.1 | 中医诊所:公营 | |||||
HCP.3.1.2.2 | 中医诊所:私营 | |||||
HCP.3.1.2.3 | 中医诊所:非政府机构 | |||||
HCP.3.2 | 牙医诊所 | |||||
HCP.3.2.1 | 牙医诊所:公营 | |||||
HCP.3.2.2 | 牙医诊所:私营 | |||||
HCP.3.2.3 | 牙医诊所:非政府机构 | |||||
HCP.3.3 | 其他医疗人员的诊所 | |||||
HCP.3.3.1 | 其他医疗人员的诊所:公营 | |||||
HCP.3.3.2 | 其他医疗人员的诊所:私营 | |||||
HCP.3.3.3 | 其他医疗人员的诊所:非政府机构 | |||||
HCP.3.4 | 非住院护理医疗服务中心 | |||||
HCP.3.4.1 | 家庭计划中心 | |||||
HCP.3.4.1.1 | 家庭计划中心:公营 | |||||
HCP.3.4.1.2 | 家庭计划中心:私营 | |||||
HCP.3.4.1.3 | 家庭计划中心:非政府机构 | |||||
HCP.3.4.2 | 非住院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中心 | |||||
HCP.3.4.2.1 | 非住院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中心:公营 | |||||
HCP.3.4.2.2 | 非住院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中心:私营 | |||||
HCP.3.4.2.3 | 非住院精神健康及药物滥用中心:非政府机构 | |||||
HCP.3.4.3 | 独立非住院外科中心 | |||||
HCP.3.4.3.1 | 独立非住院外科中心:公营 | |||||
HCP.3.4.3.2 | 独立非住院外科中心:私营 | |||||
HCP.3.4.3.3 | 独立非住院外科中心:非政府机构 | |||||
HCP.3.4.4 | 肾脏透析治疗中心 | |||||
HCP.3.4.4.1 | 肾脏透析治疗中心:公营 | |||||
HCP.3.4.4.2 | 肾脏透析治疗中心:私营 | |||||
HCP.3.4.4.3 | 肾脏透析治疗中心:非政府机构 | |||||
HCP.3.4.9 | 所有其他非住院中心 | |||||
HCP.3.4.9.1 | 所有其他非住院中心:公营 | |||||
HCP.3.4.9.2 | 所有其他非住院中心:私营 | |||||
HCP.3.4.9.3 | 所有其他非住院中心:非政府机构 | |||||
HCP.3.5 | 家庭健康护理服务的提供单位 | |||||
HCP.3.5.1 | 家庭健康护理服务的提供单位:公营 | |||||
HCP.3.5.2 | 家庭健康护理服务的提供单位:私营 | |||||
HCP.3.5.3 | 家庭健康护理服务的提供单位:非政府机构 | |||||
HCP.4 | 辅助服务提供单位 | |||||
HCP.4.1 | 病者载送及紧急救援提供单位 | |||||
HCP.4.1.1 | 病者载送及紧急救援提供单位:公营 | |||||
HCP.4.1.2 | 病者载送及紧急救援提供单位:私营 | |||||
HCP.4.1.3 | 病者载送及紧急救援提供单位:非政府机构 | |||||
HCP.4.2 | 医疗及诊断实验室 | |||||
HCP.4.2.1 | 医疗及诊断实验室:公营 | |||||
HCP.4.2.2 | 医疗及诊断实验室:私营 | |||||
HCP.4.2.3 | 医疗及诊断实验室:非政府机构 | |||||
HCP.4.9 | 其他辅助服务提供单位 | |||||
HCP.4.9.1 | 其他辅助服务提供单位:公营 | |||||
HCP.4.9.2 | 其他辅助服务提供单位:私营 | |||||
HCP.4.9.3 | 其他辅助服务提供单位:非政府机构 | |||||
HCP.5 | 医疗物品零售商及其他提供单位 | |||||
HCP.5.1 | 药房 | |||||
HCP.5.2 | 医疗耐用品及用具零售商及其他供应商 | |||||
HCP.5.9 | 所有其他的药物及医疗物品的供应商及杂项销售单位 | |||||
HCP.6 | 预防护理提供单位 | |||||
HCP.6.1 | 预防护理提供单位:公营 | |||||
HCP.6.2 | 预防护理提供单位:私营 | |||||
HCP.6.3 | 预防护理提供单位:非政府机构 | |||||
HCP.7 | 医疗系统行政及融资提供单位 | |||||
HCP.7.1 | 政府医疗行政单位 | |||||
HCP.7.1.1 | 政府医疗行政单位(卫生及健康护理机构) | |||||
HCP.7.1.2 | 政府医疗行政单位(中央间接行政费用) | |||||
HCP.7.2 | 社会医疗保险单位 | |||||
HCP.7.3 | 私人医疗保险单位 | |||||
HCP.7.9 | 其他行政单位 | |||||
HCP.8 | 其他行业 | |||||
HCP.8.1 | 提供家居护理服务的住户 | |||||
HCP.8.2 | 所有其他提供次要医护服务行业的单位 | |||||
HCP.8.9 | 其他未分类的行业 | |||||
HCP.9 | 本地以外的地方 |
医护服务通常可以在不同地点提供,例如,一种普通急性传染病(例如尿道炎)的门诊治疗可以在专科医院的诊所、西医诊所或家庭计划中心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医护服务并不只在一种医护服务提供单位出现。同时使用医护功能(HCF)及医护提供单位(HCP)的分类系统去编制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支出资料。
四. 医护服务功能 (HCF)
医护服务功能是指有特定医疗卫生目的最终使用者(即居民)所消费的物品和服务。
在医护服务功能分类中,第一层次是按消费者的需要来分类(例如治疗、护理及预防)。而治疗、复康护理及长期护理这些类别会按提供的模式作第二层次的分类,即住院、日间护理、门诊及家居护理。
医护服务功能的分类如下:
HCF.1 | 医疗护理 | |||||
HCF.1.1 | 住院医疗护理 | |||||
HCF.1.1.1 | 住院医疗护理(不包括精神科护理) | |||||
HCF.1.1.2 | 精神科住院医疗护理 | |||||
HCF.1.2 | 日间医疗护理 | |||||
HCF.1.3 | 门诊医疗护理 | |||||
HCF.1.3.1 | 基本门诊医疗护理 | |||||
HCF.1.3.2 | 牙齿门诊医疗护理 | |||||
HCF.1.3.3 | 专科门诊医疗护理 | |||||
HCF.1.3.3.1 | 专科门诊医疗护理(不包括急症室) | |||||
HCF.1.3.3.2 | 急症室 | |||||
HCF.1.4 | 家居医疗护理 | |||||
HCF.2 | 复康护理 | |||||
HCF.2.1 | 住院复康护理 | |||||
HCF.2.2 | 日间复康护理 | |||||
HCF.2.3 | 门诊复康护理 | |||||
HCF.2.4 | 家居复康护理 | |||||
HCF.3 | 长期护理(医疗) | |||||
HCF.3.1 | 住院长期护理(医疗) | |||||
HCF.3.2 | 日间长期护理(医疗) | |||||
HCF.3.3 | 门诊长期护理(医疗) | |||||
HCF.3.4 | 家居长期护理(医疗) | |||||
HCF.4 | 辅助服务 | |||||
HCF.4.1 | 实验室服务 | |||||
HCF.4.2 | 造影服务 | |||||
HCF.4.3 | 病者载送 | |||||
HCF.5 | 医疗物品 | |||||
HCF.5.1 | 药物及其他医疗非耐用品 | |||||
HCF.5.1.1 | 处方药物 | |||||
HCF.5.1.2 | 非处方药 | |||||
HCF.5.1.2.1 | 非处方西药 | |||||
HCF.5.1.2.2 | 中成药或药用草药 | |||||
HCF.5.1.3 | 其他医疗非耐用品 | |||||
HCF.5.2 | 治疗用具及其他医疗物品 | |||||
HCF.5.2.1 | 眼镜及其他视力用品 | |||||
HCF.5.2.2 | 助听器 | |||||
HCF.5.2.3 | 其他骨科用具及义肢(不包括眼镜及助听器) | |||||
HCF.5.2.9 | 所有其他医疗耐用品,包括医疗技术器具 | |||||
HCF.6 | 预防护理 | |||||
HCF.6.1 | 资讯、教育和辅导计划 | |||||
HCF.6.2 | 免疫接种计划 | |||||
HCF.6.3 | 疾病早期诊断计划 | |||||
HCF.6.4 | 健康状况监测计划 | |||||
HCF.6.5 | 流行病学监测、风险和疾病控制计划 | |||||
HCF.6.6 | 灾难和紧急应变计划 | |||||
HCF.7 | 管治、医疗系统及融资行政 | |||||
HCF.7.1 | 管治及医疗系统行政 | |||||
HCF.7.2 | 医疗融资行政 | |||||
HCF.9 | 其他未分类的医疗服务 | |||||
备忘项目 | ||||||
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功能 | ||||||
HCF.R.1 | 住院长期护理(社会) | |||||
HCF.R.1.1 | 实物性长期社会护理 | |||||
HCF.R.1.2 | 现金性长期社会护理 | |||||
HCF.R.2 | 多部门合作健康推广 | |||||
HCF.R.2.1 | 食物及饮用水质量控制 | |||||
HCF.R.2.2 | 环境干预(除与食物及饮用水有关) | |||||
HCF.R.2.3 | 其他多部门合作健康推广 |